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持我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流动资金短缺难题,吸引银行等金融机构扩大对我市中小企业的信贷资金投入,尤其是扶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但贷款抵押不足的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按照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种子基金是指,由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帮助特定中小企业群体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用于七台河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贷款扶持。
第三条 成立七台河市扶持中小企业种子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种子基金的专门管理机构,成员单位由市工信委、财政局、科技局、金融办、各区县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组成。管委会设主任1名,由主管副市长担任。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四条 种子基金由管委会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设立专户进行管理。
第五条 在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基础上,种子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规范运作、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下或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1000人,贷款额度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
第二章 种子基金设立及用途
第七条 种子基金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在第一年出资后,连续两年出资补充。
第八条 由管委会将种子基金按贷款期限质押给合作银行,由合作银行向被推荐的企业提供8倍于质押资金的信贷规模,支持种子基金项下扶持的企业群体。
第三章 种子基金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七台河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可向管委会提出种子基金扶持申请:
(一)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注册于七台河市行政区域内;
(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所属产业符合我市城市转型重点支持方向;
(五)项目具有较强的市场潜力、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六)核心技术人员稳定、经营健全。
第十条 提出申请的企业应向管委会提交下列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
种子基金申请情况表。
第四章 评审和扶持程序
第十一条 由管委会在收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初审。管委会与合作银行组成工作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现场踏查、资信调查后,形成《评审报告》,提交管委会办公会议讨论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管委会按照种子基金授信额度与提供信贷资金的合作银行签订《种子基金业务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按推荐企业名单与企业签订《贷款协议》,向企业提供贷款。
第十四条 被确定为扶持的企业须按贷款金额的30%交纳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由合作的金融机构收取。
第五章 种子基金的代偿与退出
第十五条 当种子基金项下授信企业出现还款逾期时,先扣除企业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时,用种子基金偿还不足贷款。
管委会应配合合作银行督促种子基金项下授信企业及时偿还贷款及利息,并有权对使用种子基金代偿部分进行追索。
第十六条 发生以下情形时,种子基金暂停使用:
(一)授信50笔以内代偿笔数超过3笔及以上;
(二)授信超过50笔以上代偿笔数比例超过6%及以上;
(三)代偿金额超过种子基金金额20%及以上;
(四)种子基金出资单位未在约定时间内补足种子基金代偿金额。
第十七条 管委会与合作银行共同行使监督权力,督促企业规范与良性发展。
第十八条 种子基金项下企业取得贷款后的义务:
(一)按季度、年度真实准确地向管委会提供企业财务报表;
(二)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管委会通报。
重大事项包括:经营方向、主营业务的调整或改变,后续融资方案;重要固定资产(运输工具、大型设备)的购置;厂房、办公楼等不动产的建设;设立分支机构,收购兼并业务;对外投资、担保、借款;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关联交易;修改公司章程;法律诉讼;清算资产、公司清盘。
第十九条 种子基金使用年限不超过3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为3年。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纪检委,军分区,七煤集团公司,中、 省直驻七各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