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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发布部门:阜新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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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3-27

施行日期:2014-03-2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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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精神,不断健全完善我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13〕37号)的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行业监管为主”,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主要负责人是本级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责人还要对分管业务以外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管、协调指导的责任。

第二章 各级政府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健全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包含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等制度的安全生产制度保障体系。

(五)建立并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保证对公共安全设施、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安全监管执法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应急救援装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奖励等的投入,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等政策措施。

(六)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安全生产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

(八)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九)组织打击生产、经营、建设等领域的各种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

(十)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一)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二)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拟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四)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

(五)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六)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为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拟订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标准),负责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五)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六)承办重大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系工作。

(七)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按以下原则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管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和监察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步计划、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总结、同步考核,配合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三)负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同时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审核,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未履行安全生产相关程序的,不予批准或验收通过。

(四)负有各项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本部门的工作职责,规范生产、经营、建设秩序。负有人、财、装备和信息、科技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为承担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能的部门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九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具体职责:

(一)市安监局

1. 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起草全市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工作。

2.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定和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等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承担全市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全市非煤矿山(含矿山建设工程、石油天然气管道)、烟花爆竹、黄金、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预评价报告、“三同时”审查和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

6.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7.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8.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负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

9.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10.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负责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和执业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11.承担全市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安全监管工作。

12.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13.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二)市监察局

1.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2.参加市政府组织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职责。

3.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员做出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三)市发展改革委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2.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参与执行市权限内重大核准类新建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单位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时附有经市安监局审核同意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否则不予核准。

3.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

(四)市经信委

1.指导工业、通信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工业、通信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鼓励和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安全风险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

2.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执行市权限内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等信息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共享制度。对所受理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不予审批、核准、备案;对未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4.负责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及流通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民爆器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及统计分析工作,参与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业应急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市教育局

1.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防范事故的措施。

2.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指导各类学校加强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4.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制定校车运输方案;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开展校车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台帐。

5.负责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依法参与教育系统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市科技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工作,推动安全生产成熟适用的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2.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3.负责直属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七)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交警支队)

1.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危险路段的隐患排查,提出整改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整治;参与城市交通及其安全设施规划,指挥和疏导城市道路交通,承担大型活动的交通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公路交通应急管理;负责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审批工作,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机动车(不含拖拉机)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报废管理和驾驶人考试核发证件、审验、教育管理工作;拟订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教育;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指导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和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负责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负责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校车行驶道路的交通秩序,依法查处校车违法行为。

3.负责全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依法申报的有关建设工程依法实施消防审批、验收及抽查,对依法申报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的消防安全实施检查;组织指导全市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抽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4.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和运输、燃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控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5.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6.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7.组织协调重大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公安消防部队、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做好火灾扑救工作,并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8.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负责出据尸检报告,参与现场勘查,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依法对涉嫌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人员进行立案侦查,搜集证据,形成案卷,移送检察机关。

9.负责火灾和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八)市司法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2.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监狱戒毒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监狱戒毒场所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九)市财政局

1.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负责落实市政府安全生产投入,支持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

2.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监督市级财政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落实本级政府安全生产投入。

(十)市人社局

1.协助安全监督及生产部门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2.指导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完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章制度和与职工签订涉及劳动安全卫生、防止职业病危害等事项的专项集体合同。负责制定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并指导监督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适时调整高温津贴等有害工作岗位津贴标准。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关于工作时间、工资津贴等规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4.监督管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组织企事业职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以及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等工伤保险政策的实施。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工伤预防费用。

5.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发证工作,并对其资格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6.指导监督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安全管理工作。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制定、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一)市国土资源局

1.负责查处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

2.配合市、县区政府做好对依法被吊销采矿许可证、资源枯竭和市、县区政府决定关闭矿山的相关工作,并实施指导监督。

3.负责执行矿山新建、改建项目安全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规定,对矿山安全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4.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治理恢复。

5.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制定并协助市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与气象部门配合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十二)市环保局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和标准,与相关部门配合承担全市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民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2.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尾矿库关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3.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组织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尾矿库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

(十三)市住建委

1.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的核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建设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3.负责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以及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4.负责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工程用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施工现场内起重机械拆装及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市政公用行业(含城市线路管道、城市道路桥梁、环境卫生、路灯、城区排水、园林绿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应急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6.在大型公共设施等工程项目建设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对未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预评价、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十四)市公用事业局

1.负责城镇燃气、供水、供热项目的审批和施工、安装、运行的安全监管工作。

2.指导监督各级城镇燃气、供水、供热等管理部门落实工程设施的保护责任,划定设施保护范围,防止建(构)筑物占压或损害。指导监督各级城镇燃气、供水、供热施工、生产、储存、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等人员的培训考核。

3.负责指导城市公用设施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制定燃气等行业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4.在组织大型公共设施、城市燃气等建设项目建设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对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新建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对未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十五)市规划局

1.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及规划区内各类建筑项目规划的审查报批和规划的有关工作,负责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和重要基础设施的选址工作,指导监督危险化学品、城镇燃气、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

2.负责城市牌匾广告及设施的审批工作,统一要求牌匾广告材质、规格及整体协调性和亮化美化。严格控制对道路路口设置的立柱式等落地广告设施的审批,确保车辆、行人通行的视距要求。

(十六)市交通局

1.负责公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城市客运、道路客货运输、汽车客货运输站(场)经营、车辆维修、车辆技术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驾驶员培训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通航水域水路交通(城市园林除外)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内陆通航水域运输船舶超载和“三无”船舶航行等非法违法行为。

3.负责公路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公路工程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和发证工作;建立健全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受理公路工程安全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4.指导监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和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资格考核认定。

5.负责通航水域船舶的登记、检验和发证工作以及船员的培训、考试、考核、发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所辖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工作,组织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组织监督所辖县级以上公路危桥、危险路段、事故多发地点(段)事故隐患的治理。

7.负责组织协调所辖公路或国省干线及交通运输企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指挥水上交通安全救援工作。

8.负责全市道路营运车辆行车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以及公路、水运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发布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的报告,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七)市煤管局

1.负责全市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生产法规、规程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拟订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2.负责组织开展煤层气开发、煤矿瓦斯利用、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对重大煤炭建设项目提出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3.对全市煤矿企业的生产建设进行日常性的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

4.负责依法整顿全市煤炭生产秩序,督促地方政府依法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煤炭行业安全技术培训及相关资格证书的发放与审核工作。

5.负责煤矿企业事故报告统计分析工作,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八)市农委

1.依法负责全市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药使用环节的安全工作。

2.指导监督农村沼气建设与使用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九)市水利局

1.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有关政府和部门做好水库、堤坝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2.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3.负责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工作,加强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采砂等危及石油、天然气管道等设施安全的行为。

4.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防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方案,对山洪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5.负责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参与水利建设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市林业局

1.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市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监管职责范围内有林风景区(点)和其他涉林的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落实防火措施。

2.负责所属林场及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管理工作。

3.负责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开展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森林火灾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以及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救援灭火工作。

4.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市服务业委

1.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全市商贸流通、餐饮、住宿、美发美容、洗浴、洗染、人像摄影、家政服务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商贸流通、服务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2.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网点布局规划和行政许可工作,依法组织查处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二)市外经贸局

1.指导对外贸易出口加工企业遵守有关公约、条约,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确保企业的劳动条件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条款要求。

2.配合有关部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和驻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十三)市文广新局

1.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排练厅)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

2.督促指导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艺、营业性演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监督执法活动。

3.指导新闻机构、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以及本系统单位和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

4.指导、监管全市印刷业的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工作。

5.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6.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二十四)市卫生局

1.负责职业病诊断、治疗与鉴定管理工作。

2.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工作,组织拟订职业病防治规划。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审批,并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3.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用危险品、高风险药品、放射设备、医疗废弃物、压力容器、特种设备、要害部门及消防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二十五)市工商局

1.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有关审批前置要件的,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相应的企业营业执照。

2.对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吊销营业执照。

3.依法查处取缔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的无照经营行为。

4.指导监督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二十六)市质监局

1.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职责。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查和监督工作。

2.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

3.按照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

4.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考核工作。

5.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二十七)市体育局

1.负责对所属的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承建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指导监督高危险体育行业运动项目、体育运动船艇等的安全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大型体育赛事和活动的安全管理。

3.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十八)市政府法制办

1.负责组织审核、论证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在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问题和争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政案件。

3.受理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二十九)市旅游局

1.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类旅游企业的安全及应急管理工作。

2.负责拟订A级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服务安全标准,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4.负责全市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参与重大旅游事故的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三十)市人防办

1.指导监督人防工程(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规划、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开发利用中的安全工作。

(三十一)市畜牧兽医局

1.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监管。

2.负责全市草原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草原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

3.指导监督全市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与扑灭工作,负责全市兽医实验室生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二)市气象局

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2.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行政许可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3.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管理工作,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三十三)市食药监局

1.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兴奋剂药品、放射性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3.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组织查处生产经营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4.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

5.组织、指导和监督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相关机构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消费环节饮食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工作。

(三十四)市编委办

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研究、办理安全生产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相关部门有关安全生产职能配置及调整等事宜,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组织机构保障。

(三十五)市中小企业局

1.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

2.将安全生产纳入全市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积极引导中小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配合有关部门督促中小企业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规定。

(三十六)市政府国资委

1.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年薪挂钩。

2.组织或参与开展对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3.监督检查和指导所监管企业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4.参与所监管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决定。

(三十七)市粮食局

1.负责粮食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粮库、粮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装备安全技术措施。

2.组织粮油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三十八)市农机局

1.负责指导监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产品生产初加工机械等农机的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安全检验、事故处理以及驾驶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发证的管理工作。

2.负责农业机械事故的统计、报告、分析,参与较大以上农业机械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十九)市民政局

1.负责殡葬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负责市救助站、市福利院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市直福利企业落实安全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善后工作。

(四十)市综合执法局

1.组织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筑物和设施时,同步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

2.负责城区道路两侧商铺破损广告牌匾(依附在共用设施上的广告牌匾除外)的更新、更换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城区道路两侧移动商户及堆放物品的安全监管。

(四十一)市邮政管理局

负责全市邮政(包括快递业)市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十二)市供销社

1.负责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产品经营过程中安全管理工作。

(四十三)市路政局

1.负责全市国省干线等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路政巡查,制止破坏公路路产行为,依法保护公路不受侵害。

3.实施路政许可,维护路产路权。

4.查处路政违规案件。

5.治理超限运输,查处违法超限行为。

6.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秩序;负责公路两侧控制区的管理等。

(四十四)市政府办公室

1.担负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能,负责职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工作。

2.负责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及相关信息。

第四章 领导干部工作职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有领导责任。

(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推进安全发展战略。

(三)支持、监督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通过定期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等形式,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五)定期主持召开或委托分管负责人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

(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足额安排安全生产经费预算,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八)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保障相关工作条件。

(九)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批复意见。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副职负责人,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做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领域内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有领导责任。

(二)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在分管行业领域的贯彻落实。

(三)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提请本级政府研究解决。

(四)支持分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帮助改善工作条件,督促履行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六)负责分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责人除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二)受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领导工作,部署综合性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并确保事故调查按期结案,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五)受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政府其他负责人做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部门的领导成员要将安全生产作为本部门的基本职责纳入分管业务工作之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经常研究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定期、不定期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严格依法依规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章 责任落实和追究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加强考核指标体系建设,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制度。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级政府及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向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和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重要依据及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标准。

第十八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政府及有关部门没有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或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分管行业领域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未按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三同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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