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丹东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条 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类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应根据绿地位置,结合绿地的生态社会效益,提出绿化植被合理配置原则或方案,力求绿化植被多样化;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条件要求。
第八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九条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改变绿地性质、用途造成绿地面积减少的,应当在该绿地周边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
第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绿线控制图,建立数据库,严格管理。?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组织编制分期实施计划,完成规划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等,必须按照建设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行业标准进行建设。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二)放牧开荒,移植、砍伐、损害树木,埋坟立碑;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放场;
(五)有损城市生态和景观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由有关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市)城市绿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