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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营口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2-12-06

施行日期:2012-12-0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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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提高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效率,规范政府债务举借、使用、偿还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由市或市(县)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经批准举借或担保的债务及以BT模式融资建设项目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营口地区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担保及对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政府债务管理工作,制定政府债务管理政策,筹集和管理政府偿债资金,建立健全偿债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监督和指导各市(县)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债务管理工作。

市(县)区财政局负责辖区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管理及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财务管理的相关工作,提出年度债务预算,根据政府债务规模和财力状况,建立政府偿债资金,债务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五条 政府债务管理坚持统筹兼顾、分级管理、防范风险、依法决策和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

第七条 营口地区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由市政府统一审批,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管理。

第八条 市(县)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应在每年初向市财政局申报举债计划,由市财政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审批。重大项目举债应经同级政府审查同意后,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的项目举债计划,由申报举债计划的市(县)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直属单位负责落实。

第十条 申请项目举债应向市财政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举债申请报告;

(二)项目举债申请表;

(三)项目可研报告;

(四)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文件,市(县)区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项目举债需同时报送本级政府的批复文件;

(五)项目举债偿还债务资金来源报告,以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同时报送项目单位同级政府及财政部门出具的还款承诺书;

(六)抵押物情况报告;

(七)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政府债务资金由项目单位列入财务计划,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应按计划、按合同、按进度、按程序予以拨付。

第十三条 列入市级融资平台的项目单位用款,应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用款申请报告;

(二)项目用款申请表;

(三)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四)项目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

(五)项目工程进度情况报告及相关资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

市财政局对项目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进行财务核算。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初确定由本级政府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编制债务预算,制定偿债计划。市(县)区和派出机构财政部门需将偿债计划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为发展需要举借新债偿还旧债的项目,应向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市和市(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应建立政府偿债资金,定期向市政府报送偿债资金归集和使用情况,市财政局对偿债资金实施监督。

市政府适时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债务偿还计划,协调落实还债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市和市(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直属单位要建立政府债务预警机制,制定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市绩效考核部门将政府债务偿还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定期对全市的政府债务资金使用、偿还、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政府报告。

市审计局对政府债务的举借、偿还、使用进行专项审计,并将政府债务管理、使用及偿还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范围。

市监察局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进行监察,发现问题,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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