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阿拉善盟金融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发布部门: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2-27

施行日期:2014-02-2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充分调动各金融机构支持我盟经济发展和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增加信贷资金的投放,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促进我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阿署发﹝2012﹞61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各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在打造良好金融环境、支持金融机构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等方面对我盟有突出贡献的金融监管部门。

  二、奖项设置

  设立金融突出贡献奖、金融优质服务奖。

  (一)金融突出贡献奖

  奖励为我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做出突出贡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金融优质服务奖

  1.奖励为我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的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财务、金融租赁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2.奖励为推动全盟金融业发展,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互动以及处置银行不良贷款、维护金融业秩序和稳定提供良好的组织、协调、管理、服务、营造良好氛围,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为经济社会重大项目建设提供融资服务,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监管部门。

  3.奖励当年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考核奖励期限

  按照会计年度计算考核。

  四、考核内容及标准

  对不同类别的金融机构,设置不同的考核指标,综合考评对我盟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程度、经营业绩、服务水平、风险控制、业务创新及贯彻盟委、行署各项决策部署情况。

  (一)金融突出贡献奖

  金融突出贡献奖考核对象是为我盟经济社会建设提供资金支持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1.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盟外银行)为我盟项目建设及企业提供信贷资金,年度内新增贷款(年度末贷款余额与上一年度末贷款余额相比的增加额),按中长期贷款每新增1亿元,奖励5万元,短期贷款和票据贴现业务每新增1亿元,奖励3万元。

  2.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按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每新增1亿元,奖励2万元,短期贷款和票据贴现业务每新增1亿元,奖励1万元。

  3.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方式,为我盟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的,按照直接融资额每新增1亿元,奖励1万元。

  (二)金融优质服务奖

  1.保险公司考核内容

  保险公司主要考核年度内保费收入及增长率,赔付支出及增长率,理赔平均结案周期,上缴税金,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情况,及时向政府部门提供反馈信息情况。根据各保险公司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其贡献程度的得分进行表彰奖励。

  2.小额贷款公司考核内容

  小额贷款公司重点考核年度内累计发放贷款金额,资金周转率,月均存量贷款户数,户均贷款余额,上缴税金,年度考评得分情况。根据各小额贷款公司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其贡献程度的得分进行表彰奖励。

  3.融资性担保机构考核内容

  融资性担保机构重点考核年度内新增担保额,年末在保余额,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规范经营情况,风险控制情况,扶持中小微企业、下岗再就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情况,年度考评得分情况。根据各融资性担保机构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其贡献程度的得分进行表彰奖励。

  4.金融监管部门考核内容

  驻盟金融监管部门主要从维护金融稳定、推动金融创新和服务、引进金融机构、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以及支持和协助政府部门做好金融运行分析工作,及时提供全盟金融机构月、季、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等方面进行评价。

  5.当年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

  凡在我盟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定额奖励。村镇银行一次性奖励20万元;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次性奖励50万元。

  6.其他

  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财务、金融租赁等机构的考核,根据年度具体情况,对支持我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机构,给予奖励。

  五、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由盟本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

  六、组织实施

  考核奖励工作由盟金融办牵头组织实施。盟金融办、财政局、人民银行阿盟中心支行、阿拉善银监分局负责人组成考评委员会,进行综合考评。参评单位按照考评通知向盟金融办报送相关材料,由监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考评委员会对各参评单位报送材料进行审核评比,提出奖项获选单位的初评意见,上报盟行署审核批准。

  七、考评纪律

  凡发现弄虚作假,以虚假数据和情况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金融奖励的撤销奖励,追回所颁发的奖状、证书和奖金,并取消下一年度参评资格。参与评选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考评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理。

  八、附则

  (一)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性事件的金融机构不参与考核。在考核年度新设立未满一年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参与当年考核。

  (二)参加优质服务奖考核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其当年年度考评成绩要在90分以上。

  (三)各金融机构应按季度向盟金融办报送季度报表。报表内容应包括报送人民银行和银监分局的报表,报送时间应当与报送人民银行和银监分局报表时间一致。

  每月上旬,人民银行和银监分局分别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上月月度报表汇总后,报盟金融办。

  (四)本办法由盟金融办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金融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阿署办发〔2013〕11号)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