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对旅行社组团来运奖励办法
第一章 奖励政策
第一条 对旅游包机、专列及大型旅游车队的奖励政策
旅行社组织来运的旅游包机(不少于100人),奖励旅行社3万元。 旅行社组织来运的旅游专列(不少于500人),奖励5万元。旅行社组织大型旅游车队来运, 300人以上不满500人的,奖励3万元; 500人以上的,奖励6万元。上述人数不含司机、导游及工作人员。
旅游包机须在运城关公机场落地;旅游专列须停靠运城或三门峡境内火车站;大型旅游车队要来自同一客源地区,一般情况下须同一时间到达。以上旅游团队必须在运城市内住宿两晚、游览5个(含)以上景区景点。
第二条 对自驾游团队的奖励政策
旅行社组织自驾游团队来运的,车辆30台以上、人数100人以上,奖励5000元;车辆50台以上、人数150人以上,奖励1万元。
自驾游团队要来自同一客源地区,一般情况下须同一时间到达,必须在运城市内住宿一晚、游览3个(含)以上景区景点。
第二章 申请奖励程序
第三条 申请旅游包机、旅游专列、大型旅游车队及自驾游团队奖励,旅行社应于团队到达前3日填写奖励申请表,并将奖励申请报送市旅游局。
第四条 申请奖励须提供以下材料:
1.奖励申请表
2.团队计划书、团队行程单
3.铁路、民航部门调度计划安排
4.团队人员名单(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5.酒店入住合同书及住宿凭据
6.景区景点参观凭据
上述申报材料务于团队离运后7个工作日内报市旅游局。
第三章 审核兑现程序
第五条 市旅游局接到申请后,要派专人对团队详细情况进行现场查验,做到一团一验、逐团建档。
第六条 市旅游局现场查验后,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在“运城旅游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直接兑现奖励;审核不合格的,退还申报材料,不予兑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旅行社在申报奖励时有合并团队、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当年奖励资格,并追回奖励资金。
第八条 申请奖励的旅行社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1月1日实行的《运城市对旅行社组团来运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