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节约优先战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切实提高土地使用效益,进一步优化我市国土资源空间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山西省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办法》(晋政办发〔2013〕9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考核评价。
第三条 考核指标设置
1.亿元投入与产出耗地量指标。旨在考核各县(区、市)、开发区当年亿元投入与产出消耗的建设用地面积。由“亿元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亿元GDP消耗建设用地量”和“亿元新增GDP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3个指标组成。
2.亿元投入与产出耗地下降率指标。旨在考核各县(区、市)、开发区当年亿元投入与产出耗地量与上一年相比的下降程度。由“亿元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和“亿元GDP耗地下降率”2个指标组成。
3.新兴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占比指标。旨在考核各县(区、市)、开发区新兴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当年总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比重。
4.土地供应率指标。旨在考核各县(区、市)、开发区土地供地效率。
5.土地供后开发利用率指标。旨在考核各县(区、市)、开发区建设用地批准后开工建设效率。
第四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
1.亿元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指标为15分。
2.亿元新增GDP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指标为15分。
3.亿元GDP消耗建设用地量指标为15分。
4.亿元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为15分。
5.亿元GDP耗地下降率为12分。
6.新兴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占比指标为12分。
7.土地供应率为8分。
8.土地供后开发利用率8分。
第五条 考核实行动态考核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对各县(区、市)、开发区上一年度的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进行考核。
第六条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并成立考核评价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统计局的负责人担任,下设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实施考核评价工作。
第七条 考核结果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作为对各县(区、市)分解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重要依据,并根据各县(区、市)、开发区的考核评价情况,分别对排名前三位的各单位奖励用地计划指标。
考核结果同时抄送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组办公室,作为考核评价各县(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考核指标中所涉及到的“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均错年使用,即计算考核年的各项指标时,涉及到的建设用地面积均使用上一年度数据。
新兴产业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认定。指标体系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新兴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和GDP由市统计局每年2月底以前提供。涉及的土地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局2月底以前提供。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