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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科技惠民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3-14

施行日期:2014-03-1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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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科技惠民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民生保障工作的总体部署,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按照科技部、财政部《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科技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要求,为实现惠民计划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做好阳泉市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惠民计划坚持面向基层,依靠科技进步与机制创新,加快社会发展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通过营造先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服务平台,在基层示范应用一批综合集成技术,推动一批先进适用技术成果的推广普及,提升科技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和服务基层社会建设的能力。

第三条 惠民计划资助范围主要包括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与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领域,其重点任务是:支持基层开展具有导向作用先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提升技术的实用性和产业化水平;支持基层开展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综合集成和示范应用,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基层公共服务领域转化应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阳泉市科技局负责惠民计划的总体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惠民计划,组织计划实施,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负责组织申报国家、省级科技惠民计划和建立市级惠民计划先进科技成果目录、项目实施方案的组织培训、咨询论证、立项批复、成果管理等;项目验收通过后,市科技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阳泉市科技惠民计划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组长由市科技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直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负责制定推动相关工作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具体日常事务。

第六条成立惠民计划咨询论证专家组,专家组设组长一名,成员由技术专家、行业管理专家、科技财务专家组成。咨询论证专家组职责是,为惠民计划的组织、实施、重点内容提供建议;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咨询和评审论证,并向联席会议报告;参与项目的监督管理和评估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实施惠民计划项目要求成立由本级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由本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组成的实施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科技主管部门。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同时担任惠民计划项目实施的行政负责人,负责项目行政事项的组织协调。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本级科技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协调下,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行业规范,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示范建设的督导工作。

第三章项目组织

第九条惠民计划优先支持范围:

(一)人口健康领域。优先支持临床医疗和转化医学、中药材产业化开发、医疗器械、生殖健康、远程医疗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二)生态环境领域。优先支持生态治理与恢复、大气等污染控制、饮用水保障、污染土壤治理、垃圾与污泥处理、以及城镇绿化与园林建设,宜居建筑、新能源利用、节能环保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三)公共安全领域。优先支持食品安全检测预警、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重大生产事故预防、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四)社会管理等相关民生领域。

第十条市科技局根据国家、省科技成果目录指南及相关要求,组织项目统一申报,并遴选优秀惠民项目申报国家、省级科技惠民计划。科技主管部门要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规划的方向和部署,有较好的工作基础,项目要解决的问题已成为当地党委、政府关注的重要事项;符合优先支持领域和范围,主要技术成果选自科技成果目录指南;技术所有方与用户的权益和责任明确。

(二)项目实施方案完整,体现整体设计、协调推进;项目目标明确具体,主要任务明确清晰,考核指标可量化、可考核。除中央财政资金和省、市财政资金外其他来源资金确保落实到位。

(三)项目实施路径明确,要确定实施的时间节点,制定项目实施成果应用示范成功后,在本地区推广应用的具体措施。

(四)项目实施管理机制到位。建立由本级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政府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对项目实施进行协调组织领导,明确各成员部门在项目实施中的具体任务;建立由技术专家、用户、管理者组成的项目实施技术专家组,为项目提供技术和管理咨询。

(五)项目牵头单位与其他承担单位、科技成果提供方、资金接受方与使用方之间的利益关系要明确,要通过书面协议进行确认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六)项目牵头单位在提出项目实施方案的同时,应编制项目预算。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落实除财政投入以外的其他来源资金,并要提供《落实自筹资金承诺书》等相关资金来源证明,明确时间进度安排。

(七)项目实施的示范作用明显,具有明确的受益人群;项目实施成果在本地区推广应用的措施明确。

(八)要建立公众参与机制,提出社会宣传、公众参与、舆论监督等措施。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阳泉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长期从事本领域业务或研究工作,具备项目实施的良好条件,符合相应法律、法规所明确要求的资质。

(二)项目承担单位在相关专业领域应具有良好的基础,技术提供方应当长期从事本领域业务或研究工作,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三)联合承担单位构成合理,能够充分发挥产学研用联合的优势,突出用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作用。鼓励用户优先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牵头单位。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方案的咨询和评审论证工作。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加强对项目实施执行情况开展监测与评估,充分落实项目实施保障条件。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单位的领导和协调下,按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报本级科技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由专家组出具论证意见,并提出优选向国家推荐项目和省级惠民计划备选项目。专家组向市惠民计划联席会议报告项目评审(论证)情况。

第十五条惠民计划项目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项目法人责任制、目标任务合同制。

行政领导负责制。担任项目实施领导组组长的行政领导是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协调推进项目的实施,协调所需资源到位,创新管理机制,确保政策落实。

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资金筹措、资金使用、工程实施、运行管理、目标任务负完全责任。

目标任务合同制。依据市科技局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的任务合同书,牵头单位与各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合同,落实任务分工和预算分解方案,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拒原因,项目承担单位需变更项目任务、无法落实项目实施保障条件时,应首先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科技局批准后方可执行。对于未经批准变更项目任务、未落实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的,视情况终止项目,并追回财政拨款。

第十七条 对实施不力或存在较大问题的项目,市科技局要发文通知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终止项目,追回财政拨款。

第十八条 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经费从市级科技研发经费中列支,用于国家、省级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的配套和市级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的支持。

第十九条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按照《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评审办法》执行。

第五章验收考核

第二十条 项目任务完成后,由组织单位在一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准备相关的验收材料。验收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二)《项目验收表》;

(三)《用户反馈报告》;

(四)《财务审计报告》。

《财务审计报告》需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审计内容为:项目执行期内资金到位与支出情况、项目执行期内各年度实现的各项经济指标以及累计实现的各项经济指标。

(五)相关附件:

1.项目实施应用效果证明;

2.培训证明、用户证明、效益证明;

3.其它。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各类成果的证明材料,如鉴定报告,检测报告等,已有产品或样品的可附照片。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遴选成立由技术、用户、管理、财务等多方参与的项目验收组,通过审查验收材料、现场考察、会议质疑等程序,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已基本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1.没有达到项目主要考核指标;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实施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4.无正当理由且未经批准,超过规定的执行期限半年以上仍未完成项目任务;

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如: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未对项目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截留、挤占、挪用经费;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经费;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不到位;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未通过验收的,组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起的三个月内,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在基本达标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且无正当理由的,在全市通报批评,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承担本计划项目。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后,市科技局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成果的推广方案,明确推广目标、推广范围、推广主体及保障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成果在本市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是我市实施科技惠民计划的重大举措,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切实做好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要依法依规简化办事手续,创造良好环境,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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