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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市级旅游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13-12-26

施行日期:2013-12-2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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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承德国际旅游城市,规范市级旅游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旅游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引导带动全市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旅游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旅游专项资金的管理。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拟定专项资金年度安排使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家、省财政下达的旅游专项资金及通过其他渠道筹措的旅游资金应与市级旅游专项资金统筹安排,整合使用,以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二章 使用原则及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分类保障。专项资金的使用要符合全市旅游业发展规划和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建设方向,重点保障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宣传促销等需要政府提供服务的公共性支出,对旅游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建设的投入,以单位自筹资金为主,财政引导扶持为辅。

(二)引导激励,市场运作。创新财政支持手段,利用财政贴息、财政奖补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促进旅游业投资向多元化、社会化和资本化方向发展。

(三)统筹安排,集中投入。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多渠道筹措旅游发展资金。调动各县区、各景区(点)参与市场营销、项目建设的积极性,整合省、市、县财政旅游资金,集中投入,扶优扶强,推进旅游业发展。

(四)规范管理,注重实效。坚持勤俭节约,注重绩效。强化责任,规范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旅游发展规划编制。重点补助全市性的旅游规划编制以及重点旅游项目策划等经费。

(二)旅游市场宣传及营销。为开拓国内外旅游市场,宣传我市旅游业整体形象,经市政府批准的以及国家和省旅游局要求,参加、组织的宣传促销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三)重点旅游项目建设贷款贴息及奖补。对符合我市旅游发展规划总体要求,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在建旅游项目贷款实行财政贴息。对全市重点发展的乡村旅游建设项目、精品旅游线路建设实施奖补。

(四)旅游信息平台建设及旅游品牌创建。重点补助全市性的旅游信息平台建设等经费。对优势品牌培育、打造和人才培训给予支持。

(五)旅游发展绩效奖励。对业绩突出的旅游企业、优秀从业人员进行奖励。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支出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及管理

第七条 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市级财力情况提出旅游专项资金额度安排意见。能落实到具体项目的,纳入年度财政总预算和部门预算,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批复执行;不能落实到项目的,在年度预算中以旅游专项资金科目预留市财政,待年度旅游专项资金安排建议经市政府审定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照资金管理程序下达拨付资金。

第八条 市旅游局根据年度旅游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及资金使用范围,编制年度旅游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建议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共同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会同市旅游局根据资金投向采取不同的投入方式并实施管理。

第九条 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宣传及市场营销、旅游信息平台建设等公共性经费支出,采取财政直接投入方式。市旅游局根据政府批准的项目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核拨付资金。

旅游形象宣传及营销活动,涉及县区、景区(点)的,由市、县财政及受益景区(点)分担经费,县区、景区(点)分担比例不低于30%。

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大型旅游文化主题活动,按照《承德市市级大型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市财政补助范围为:开(闭)幕式经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旅游推介等会议费、邀请嘉宾食宿费、媒体宣传费、交通费等。在县区、景区(点)开展的活动及以景区(点)冠名的活动,由相关县区和景区(点)负担经费。

第十条 对市管县区的旅游重点项目建设贷款可采取财政贴息方式予以支持。

(一)贴息范围:贴息资金的支持对象为符合全市旅游发展规划总体要求,并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批立项,内部管理规范,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在建旅游项目。主要支持重点旅游景区建设,重点旅游小镇服务设施建设,高星级休闲、度假、商务型酒店建设,旅游企业创新型信息化建设,旅游商品的研发及产业化以及填补我市空白的创新型旅游项目等。

(二)贴息资金的补助:在项目当年实际发生银行贷款利息额度内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最高贴息资金不超过20万元,每户企业补助不超过两年。

(三)申报审批程序:财政贴息由项目业主单位向所在地财政、旅游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市旅游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定支持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批复下达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 对市管县区的由企业用自有资金投资的旅游建设项目给予财政补助。

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在每年四月底前编制下发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项目业主单位向所在地旅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市旅游、财政部门。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结合上级旅游专项资金项目安排情况,确定支持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批复下达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旅游发展绩效奖励。按照市委、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奖励政策对旅游客源招徕、旅游产业品牌建设等绩效优异的市本级旅游企业及优秀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实行分级负担,不重复奖励。市旅游局确定市级奖励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审核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市级旅游专项资金与上级补助资金不重复投入。已安排市级资金的国家、省级资金补助及奖励项目,采取置换方式,市财政局、市旅游局提出调整使用计划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建立绩效指标体系,制定项目绩效目标,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验收评估、绩效评价,并将验收考评结果报市政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大型的维修、设备购置等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级旅游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凡弄虚作假套取市级旅游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全额收回资金,并取消今后申请资金的资格。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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