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增强债务偿还能力,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维护政府信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偿债准备金,是指市政府为确保按时足额偿还到期的市本级政府性债务而筹集、使用和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偿债准备金按照“谁负债,谁偿还”的原则确定偿债责任主体;按照“统一管理、专户核算、专款专用、规避风险”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偿债准备金的来源和规模
第五条 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每年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财力状况,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偿债准备金。
(二)在当年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含区)中提取50%。
(三)在当年财政超收部分中提取5%。
(四)偿债准备金利息收入。
(五)预算调节基金转入的资金。
(六)地方政府债券偿还资金利息和专项债务偿还资金。
(七)对逾期还款收取的滞纳金和罚款。
(八)处置担保抵押物的收入。
(九)经市政府批准,其他可以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资金。
第六条 偿债准备金规模视公共预算财力情况逐步扩大到本级负有偿还和担保责任的政府性债务余额的3%。
第三章 偿债准备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偿债准备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管理,筹集后应及时将资金拨至偿债准备金专户。
第八条 偿债准备金专户由市财政部门设立、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滚存使用。
第九条 偿债准备金的使用须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偿债准备金主要用于:
(一)按规定应由市本级财政直接偿还的债务;
(二)偿还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项目丧失还款能力的债务;
(三)县(区)政府性债务偿还资金缺口较大时的周转借款。垫付县区的资金不能收回时,由财政部门负责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扣回并拨补专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偿债准备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应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在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使用中,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县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