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高污染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的通告
潮府〔2013〕35号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改善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高污染高排放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对象: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摩托车和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应急车辆除外。
二、限行区域:(一)环城东路(滨江长廊)、环城南路、环城西路、环城北路环绕包围的区域(含环城东路、环城北路和环城西路北园路口至西河路口路段路面)。(二)西湖公园范围内。具体限行区域见附件1示意图。
三、限行时间:每天9时至17时(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与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同步进行。市环保局委托我市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见附件2)对机动车进行环保定期检验,对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为过渡期,市环保局和市交警部门应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机动车主应根据规定,及时申领“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已检验合格但未领取“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可到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免费领取。
2013年10月1日起,违反限行规定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