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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抑肽酶注射剂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劳社厅函(2008)3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1-08

施行日期:2008-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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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抑肽酶注射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鉴于抑肽酶注射剂可导致严重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下发通知暂停抑肽酶注射剂在我国的销售和使用。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决定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中删除西药第673号的“抑肽酶注射剂”。请各省(区、市)按此对本地发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作出相应调整,并请各统筹地区认真贯彻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00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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