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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税委会(2009)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9-06-24

施行日期:2009-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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