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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远距离识别与跟踪系统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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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9-06-24

施行日期:2009-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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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远距离识别与跟踪系统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航运公司:

根据SOLAS公约2006年修正案的相关要求,适用于SOLAS公约第V/19-1条的船舶需配备符合公约要求的LRIT船载设备,并应于2009年1月1日后的第一次无线电检验之前完成LRIT船载设备的测试,为此,我局于2008年11月4日下发了《关于开展船舶远距离识别与跟踪(LRIT)船载设备测试的通知》(海船舶〔2008〕536号)。同时,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第85届海安会要求,交通运输部设立的船舶远距离识别与跟踪系统国家数据中心(简称:中国LRIT数据中心),将于2009年7月1日起正式运行。为进一步做好船舶远距离识别与跟踪系统(LRIT)的履约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关于开展船舶远距离识别与跟踪(LRIT)船载设备测试的通知》相关要求。鉴于LRIT船载设备测试需一定的时间,相关船公司应提前为所属船舶申请测试,确保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完成测试并取得证书。申请船载设备符合性测试请与中国交通通信中心联系,网址:

二、船舶符合性测试报告或测试证书应随船保存,并接受海事主管机关的检查。船舶的船载LRIT设备如发生变更,应尽快重新申请符合性测试并取得证书。

三、船公司应制定相关的规定,确保所属船舶LRIT船载设备得到有效的维护,并督促船舶严格遵守LRIT船载设备运行及操作要求。

四、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通过LRIT船载设备测试并取得证书的船舶,必须确保LRIT船载设备处于通电且正常运行状态,以便中国LRIT数据中心及时获取船舶LRIT信息并向请求国提供数据。目前美国等国家或地区均将加强对LRIT履约情况的检查,船舶未按要求持有LRIT测试证书、LRIT船载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等情况将面临被滞留的风险。

五、由于暂停营运或长时间修理等原因在中国沿海港口水域内拟停航七天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船舶或所属船公司可登陆LRIT测试网站下载“暂停发送LRIT信息申请表”,填妥后递交暂停发送LRIT信息申请。待船舶恢复正常营运后,及时登陆LRIT测试网站申请恢复LRIT信息发送。

六、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今年年底,各直属海事局在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检查时,应将LRIT船载设备的检查列为必查项目,重点检查船舶是否按要求持有LRIT船载设备符合性测试报告或测试证书、设备和证书是否相一致、LRIT船载设备是否正常运行、船舶是否遵守LRIT船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要求等内容,所发现的LRIT船载设备缺陷必须在开航前纠正。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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