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9-06-24
施行日期:2009-07-01
时效性:已失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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