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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马政[2000]1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7-21

施行日期:2000-07-2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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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一日游”旅游市场管理,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本市“一日游”,应向市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旅游主管部门核准旅游线路和旅游景点后,方可经营。

第三条 对从事“一日游”的车辆,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用于“一日游”的车辆,必须是新车或达到一级车况的在用车,并且证照齐全。

第四条 经营“一日游”应当配备合格的导游人员和车辆驾驶人员。

第五条 “一日游”的车辆内,应张贴或悬挂游客须知,“一日游”线路图以及景点、门票、线路价格表和投诉电话号码。

第六条 “一日游”的经营者、导游人员及驾驶人员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路线、增加或减少旅游景点,不得擅自加价、提价或加收其他费用,不得强迫旅游者就餐、购物,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回扣、索要小费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行拉客。

第七条 “一日游”的导游人员、驾驶人员应衣着整洁,仪表端正,热情礼貌,用语文明,服务周到。

第八条 经营“一日游”,必须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第九条 本市“二日游”、“三日游”的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2000年7月21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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