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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文字号:环函[2004]42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1-24

施行日期:2004-11-2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豫环法〔2004〕1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关于法律、法规的适用规则,我国《立法法》已有相关规定。《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对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环境违法行为,应按以下规则处理:

一、环境法律的效力高于环境行政法规,故应优先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在具体的执法中应当首先适用法律的规定。

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属于同位阶的环境行政法规,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是新的规定,按照优先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则,应当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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