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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贵阳市创建国家(磷煤化工)生态工业示范基地的复函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文字号:环函(2004)418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4-11-29

施行日期:2004-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贵阳市开阳磷煤化工(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基地规划的环保初步意见》(黔环呈〔2004〕8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贵阳市开阳县进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基地建设(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贵阳市人民政府应按照《贵阳市开阳磷煤化工(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基地规划》组织建设,待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再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基地命名。

二、示范基地建设应纳入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总体规划,充分利用开阳及周边地区优质丰富的磷煤资源,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建设磷、煤、氯碱等多产业耦合的生态工业体系。同时,实施矿区的生态恢复和城镇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落实生态移民,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你局应商贵阳市人民政府,加强对示范基地建设的指导与协调,制定促进生态工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完善保障体制和运行机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支持示范基地建设。

四、请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我局报送示范基地建设的进展情况。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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