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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龙岩市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闽价(2005)商55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2-01

施行日期:2005-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龙岩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龙岩中心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龙发改价[2005]商58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4]188号)精神及听证会意见,经研究,同意对你市市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具体批复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抄见水量起,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现行0.45元/吨调整为:民用水(含居民生活、行政事业单位等用水。下同)0.8元/吨;特种行业用水(含桑拿、洗车、足浴、纯净水业。下同)1元/吨;其他行业用水(除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外的所有用水。下同)0.9元/吨。自2007年1月1日抄见水量起,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民用水0.8元/吨;特种行业用水1.20元/吨;其他行业用水1元/吨。

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按实际用水量计征。征收范围为城市市区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含自备水源取水)。

三、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如酿造、罐头、饮料生产企业等),其污水处理费的计费量以总用水量扣减产品含水量后计算,有污水排放计量装置的按实际污水排放量征收。

四、对领取城市最低保障生活费的居民应采取减免政策或适当提高最低保障生活费,以保证低收入居民生活稳定。

五、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代征手续费应控制在污水处理费收费总额的1%以内。

福建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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