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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全省加速淘汰氟里昂和哈龙物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吉政办明电(2005)10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2-02

施行日期:2005-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经委《关于全省加速淘汰氟里昂和哈龙物质的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全省加速淘汰氟里昂和哈龙物质的工作方案

为认真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ODS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义务,实现《保护臭氧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倡议书》的承诺目标,根据《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中国加速淘汰CFCS/哈龙行业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制冷行业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吉政发[2005]29号)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我省加速淘汰氟里昂和哈龙物质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建立长效机制,在我省加快淘汰ODS物质。

二、工作目标

禁止在本省销售氟里昂(以下简称CFCS)类制冷剂及使用CFCS

类制冷剂的家用冰箱、冰柜、工业商业用制冷设备(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除外);强制开展CFCS类替代产品的更换工作;加强对必需使用的CFCS的监管。禁止哈龙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三、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发布CFCS类制冷剂淘汰名录及替代产品名录。明确我省必须提前淘汰的CFCS类制冷剂及其替代产品并向社会公布相关名录。由省环保局负责,省经委、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二)加强生产领域的控制。自2005年12月1日起,不得在我省新设生产CFCS类制冷剂和哈龙物质的建设项目;不得在我省新设生产使用CFCS类制冷剂的冰箱、空调等制冷设备和哈龙灭火物质设备的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经济、工商、环保、公安等部门配合。

(三)加强流通领域的控制。

1.自2006年1月1日起,除用于维修用途外,禁止在我省销售CFCS类制冷剂和哈龙物质。我省销售的制冷剂产品必须是经国家推荐并列入我省替代产品名录的CFCS类制冷剂替代产品和哈龙替代产品;禁止我省所有单位和个人销售、购买含CFCS类制冷剂的家用冰箱、冰柜及工商用制冷设备和哈龙使用设备。特殊消防用途使用哈龙灭火剂和设备的必须向省公安消防部门申请,经批准并到省环保部门备案,方可到指定的专卖店购买。由工商部门负责,公安、环保、质监、商务等部门配合。

2.自2006年1月1日起,用于维修用途需销售、储存CFCS类制冷剂和哈龙消防设备的单位必须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并报省环保部门备案登记,禁止制冷剂产品经营销售单位向未备案登记的制冷维修企业销售CFCS类制冷剂。由环保部门负责,质监、工商等部门配合。

3.自2005年12月1日起,禁止新建大型建筑工程安装使用CFCS类制冷剂的中央空调制冷设备和哈龙消防设备,新竣工的大型建筑主体工程验收时应将此项目列入验收内容。由建设部门负责,质监、环保、公安等部门配合。

(四)加快淘汰现有中央空调、工商制冷设备中使用的CFCS类制冷剂和消防使用的哈龙灭火剂。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7年7月1日前,在中央空调、大型工商制冷设备、汽车空调中提前淘汰CFCS类制冷剂,全部采用国际通行或国家认证的成熟技术进行整机替换或改造。加快消防在用哈龙设备的替换。由环保部门负责,质监、交通、公安、发展改革等部门配合。

(五)在用家用制冷设备(空调、冰箱等)以及汽车空调维修领域替换制冷剂的有关规定。

1.目前该领域暂无成熟替代产品,使用CFCS类制冷剂的在用家用制冷设备(冰箱、冰柜、空调)及车用空调,正常运转不需补充制冷剂的,可继续使用;在维修过程中需充灌制冷剂的,应优先使用我省回收的CFCS制冷剂。

2.在国家有关部门认证公布成熟的替代产品后,上述领域的CFCS类制冷剂应在正常维修过程中逐步替换成不含CFCS类制冷剂的替代产品。

(六)加强制冷维修行业的控制。

1.具备汽车空调、工商制冷、建筑中央空调维修资格的单位,必须配备并使用专门的制冷剂充灌/回收设备,在维修活动中不得随意将CFCS类制冷剂排入大气,不得将CFCS类制冷剂用于冲洗和泄漏检测,在维修已经替代了CFCS类制冷剂的设备时,不得重新使用CFCS类制冷剂。

2.从2006年1月1日起在维修活动中使用CFCS类制冷剂的汽车空调、工商制冷、建筑空调制冷维修企业,必须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经省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具备CFCS类制冷剂充灌/回收能力后方可从事CFCS类制冷剂的销售、储存、维修更换业务。此类制冷维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定期向省环保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CFCS类制冷剂的销售、使用情况,自觉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3.交通、工商部门在对汽车空调、工商制冷、建筑空调制冷维修企业进行年审时,应将本部门及环保部门对其CFCS类制冷剂销售、储存、维修更换业务的监督检查情况作为年审内容之一,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应责令其整改,达标后方可通过年审。

4.汽车空调维修企业CFCS类制冷剂的管理由交通部门负责,环保、质监等部门配合;工商制冷、建筑空调制冷维修企业CFCS类制冷剂的管理由工商部门负责,环保、质监、建设等部门配合。

(七)汽车报废行业的控制。具备报废汽车拆解资格的单位,必须配备并使用专门的制冷剂回收设备,从2006年1月1日起,在报废汽车拆解活动中必须先行回收汽车空调中剩余的CFCS类制冷剂,集中回收后交省CFCS类制冷剂回收再生与储存中心再生后储存,不得排入大气中。由交通部门负责,环保、质监等部门配合。

(八)用于维修用途的CFCS类制冷剂的相关管理办法。

1.从2006年1月1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维修用途的CFCS类制冷剂的销售、储存、使用时,必须提前向环保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经省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后方可进行。

2.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对我省相关领域用于维修用途的CFCS类制冷剂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技术审查,并定期予以公布。在国家认证公布成熟的替代产品后,相关领域不得再使用CFCS类制冷剂。

(九)建设全省性的CFCS

类制冷剂回收再生与储存中心。为应对2007年7月1日全国CFCS类制冷剂停止生产后省内部分必要领域对CFCS类物质的需求,更好地利用和储存替换下的CFCS类制冷剂,在2006年6月前应完成全省性CFCS类制冷剂回收再生与储存中心的建设。由省环保局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等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我省加速淘汰ODS物质领导小组。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有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经委的负责同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制定工作方案,指导市(州)、县(市)开展工作。各市(州)、县(市)政府要加强领导,做好本辖区加速淘汰CFCS和哈龙物质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CFCS

类制冷剂替换产品质量、替换记录、替换后设备使用情况及定点替换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三)增加资金投入。制冷设备CFCS

类制冷剂替换所需费用由设备拥有人自行解决;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替换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四)开展宣传工作。开展加速淘汰ODS物质宣传工作,将工作方案向社会公示,制作淘汰ODS物质公益广告,号召全民监督,使其具备广泛的社会基础。及时向社会公示经确认的ODS物质制冷剂和哈龙替代品及定点替换单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司其职,注重实效。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速淘汰ODS物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明确责任,抓好落实。要进一步分解细化本部门的目标任务,完善和落实具体措施。

(二)密切配合,注重协调,加强管理,严格执法。这项工作涉及到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省环保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做到条、块协作,形成合力。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省加速淘汰ODS物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0431?8906280),对群众投诉的问题及时查处。

省环保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商局 省交通厅省建设厅 省质监局 省公安厅 省商务厅 省经委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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