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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4-21

施行日期:2006-04-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镇府,县府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和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发[2005]79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琼府办[2005]77号)要求,为深入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切实解决我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污染问题,省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

近年来,饮用水源地污染、大气烟尘污染、城市噪声超标等环境问题,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成为一些群众上访、投诉的焦点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污染问题,是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突出整治重点,明确工作目标

环保专项行动的整治重点:一是城市噪声、大气、水污染,尤其是饮用水源地污染等突出问题;二是纠正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三是重要河流流域存在的违法排污问题;四是“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列入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目录的企业污染反弹问题;五是畜禽养殖、饮食娱乐、木材切片加工、小水电、矿山开发等行业企业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政策规定问题。

环保专项行动的具体目标:重点监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提高到90%以上,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达到90%以上,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基本得到纠正,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三、采取综合措施,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坚决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挂牌督办事项和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挂牌督办问题的解决情况将列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要对各镇府、各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企业约束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推行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加强环境执法建设,建立保障环境执法的投入机制,逐步建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的各种长效机制。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镇政府要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梳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提出环保专项行动中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全面开展整治。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有专人负责移交、移送、移办案件的办理工作,办理结果要及时通报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单位。

县政府将对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落实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具体制订环保专项行动宣传计划,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公布排污大户名单,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和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作用,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确保投诉渠道畅通,鼓励群众广泛参与。

附件:屯昌县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集中整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协调和领导机构

县政府成立屯昌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县协调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

组 长:王安仍(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陈 冰(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廖善伟(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

成 员:王启昌(县监察局局长)

陈海翔(县发改局局长)

韩茂丰(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副局长)

符宏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副局长)

李运应(县司法局副局长)

周汝清(屯昌工商管理局副局长)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韩茂丰兼任,副主任由王海鹏(县国土环境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队长)担任,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

联系电话:67812339;传真:67815643。

二、主要内容和要求

㈠着力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

环保部门要对群众通过电话、来信来访反映的环境污染突出问题认真进行梳理。凡群众投诉后两年内仍未解决、群众反映仍然强烈的,县环保专项行动协调小组挂牌督办,制定解决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逐一解决。要将解决方案、时限以及工作进展情况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㈡坚决纠正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

要对在招商引资、建立各类开发区等鼓励投资工作中下发的各项文件及导向性政策进行一次清理,检查是否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是否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是否存在限制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承诺企业包干缴纳排污费、违规不予处罚等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降低环保准入标准的政策措施;有关部门在环境监管中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凡是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不相符的要立即纠正。

㈢加大城市噪声和大气污染治理力度。

切实把城市噪声污染综合整治作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统一协调环保、公安、城管、文化、工商等部门,对各类生产、建设、生活、娱乐及交通噪声进行全面监控,加大控制噪声污染的环境现场执法力度。针对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扬尘、异味、餐饮业油烟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火电、水泥、冶炼、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处罚。

㈣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题检查和整治。

组织相关部门彻底清查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情况和水质情况,查清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清理保护区内的直排口。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禁止排放污染物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限期拆除;对于超标排放的,要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停业或关闭。同时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㈤对近两年环保专项行动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整治情况进行全面复查。

对城镇污水管网与污水处理厂不配套的,2005年9月以前必须制定具体方案,限期解决;对未按国家政策要求征收污水处理费或污水处理费被挤占、挪用的,2005年10月前必须纠正;对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导致超标排污的,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所有污水处理厂应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对再次出现“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列入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目录的企业污染连片反弹的地区,要加大力度查处。

对2004年环保专项行动查处的由省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企业整治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对其中未进行整改以及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一律按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罚,该停产停业整顿的坚决停产停业整顿,并一律公开曝光,督办到底。

㈥对钢铁、水泥、淀粉、橡胶、炼焦、铁合金、纺织印染等行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逐一检查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不到位的,县协调小组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

㈦加强重点流域和地区重点污染源的整治。

检查有关重点流域、重点地区污染防治情况,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要求,及时有效解决排污问题。重点对全县范围内各类畜禽养殖场、木材加工厂、砖厂、胶厂、淀粉厂、饮食娱乐场所进行检查、整治,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的企业要限期在今年内达标排放;对虽能达标排放、但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较高的企业,实行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㈧检查企业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政策规定情况。

重点加强对制糖、水泥、木材加工、小水电、矿山开发、畜禽养殖、饮食娱乐等行业的检查。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是否按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是否超标排放污染物,有无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并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行为。对没有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已经投产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在建的要立即停建,限期补办手续,经审批后方能恢复生产;对没有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建成后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一律停产治理;新建项目没有依领取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不准排污。

三、时间安排

㈠准备动员和自查摸底阶段(2005年8月31日前)。

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2003年以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讲行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名单,并于8月31日前将动员、部署和检查情况以及挂牌督办名单报送省协调小组办公室。

㈡全面整治阶段(2005年9月1日?11月15日)。

组织有关部门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案件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并于10月31日前将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情况上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做好迎接省协调小组督查工作。

㈢总结考核阶段(2005年11月16日?11月30日)。

各镇、各单位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于11月16日前将《2005年屯昌县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环保专项行动三年工作总结》报送县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县协调小组将组织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全县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四、信息工作

县协调小组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每月编发2期工作简报,报送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县政府主要领导,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难点要随时报告,重要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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