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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房产中介机构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常价检[2000]第20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7-31

施行日期:2000-08-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物价局,市各房产中介机构:

为了规范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促进经营者的正当竞争,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市房产中介机构明码标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产中介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均应实行明码标价。

二、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明码标价,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价目表,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三、房产中介机构的明码标价,应使用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常州市房产价格评估收费价目表》或《常州市房产中介服务收费价目表》(表式附后);房产中介机构确需自行制作特色价目表的,应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监制。

四、房产中介机构要高度重视明码标价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凡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本通知自2000年8月1日起执行。

附:《常州市房产价格评估收费价目表》和《常州市房产中介服务收费价目表》

常州市房产价格评估收费价目表

档次 房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备注

1 100以下(含100) 5.0 1、涉及企业抵押贷款评估的按规定标准的1/3收取; 2、企业“三改”中涉及的评估收费按规定标准的1/2收取。

2 101以上至1000 2.5

3 1001以上至2000 1.5

4 2001以上至5000 0.8

5 5001以上至8000 0.4

6 8001以上至10000 0.2

7 10000以上 0.1

举报电话:6627317

常州市物价局监制

常州市房产中介服务收费价目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

1、口头咨询费 双方协商议定 常价涉[1996]第282号 委托人

2、书面咨询费 一般每份300-1000;复杂的按咨询标的额的0.5%内商定

常价涉[1996]第282号 委托人

3、房屋租赁代理收费 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内商定

常价涉[1996]第282号 委托人

4、房屋买卖代理收费 成交价格总额的0.4-2%内商定

注:在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代理的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常价涉[1996]第282号常价费[1998]第304号 委托人

5、实行独家买卖代理收费 成交价格总额的3%内商定 委托人

6、其他代理收费 双方协商议定 常价涉[1998]第282号 委托人

举报电话:6627317

常州市物价局监制

常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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