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天津市公用高级技工学校学费标准的函》(津劳办[2006]29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鉴于原天津市公用技工学校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确认为天津市公用高级技工学校,经研究,同意该校举办的高级技工班学费标准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高级技工学校高级技工班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3]23号)规定执行,即每生每学年4500元。
二、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接此文件后,请通知天津市公用高级技工学校到市物价局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本通知自2006年秋季开学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