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公用高级技工学校高级技工班学费标准的复函

发布部门: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津价费(2006)29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0-23

施行日期:2006-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天津市公用高级技工学校学费标准的函》(津劳办[2006]29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鉴于原天津市公用技工学校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确认为天津市公用高级技工学校,经研究,同意该校举办的高级技工班学费标准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高级技工学校高级技工班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3]23号)规定执行,即每生每学年4500元。

二、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接此文件后,请通知天津市公用高级技工学校到市物价局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本通知自2006年秋季开学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物价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