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物价局、卫生局,市管医疗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费[2006]20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含社区医疗机构)的普通病房床位价格,属省管项目,医疗机构不能自行定价。
二、2001年以来各医疗机构的新建、改建普通病房价格需要突破鄂价费[2006]204号文件规定的,由各医疗机构向市物价局、市卫生局申报,经审核后,市直各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向省申报;其他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由市直接审批,报省备案。
三、申报新、改建普通病床价格时间及应提供的资料,严格按鄂价费[2006]20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各医疗机构应严格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的规定,在医院醒目位置公示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