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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漳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漳政[1999]综15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9-17

施行日期:1999-09-1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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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区户外广告,维护市容市貌,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漳州市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自有场所的建筑物、空间所设置的路牌、跨街、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招牌、橱窗、墙体、立体物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散发的广告。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指的漳州市区为:北至石亭、郭坑、南至九龙岭,东至江东桥,西至牛崎头。

第四条凡在本市内设置、绘制、悬挂、张贴、散发等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户外广告使用权的取得实行公开招标和申请获取制度。实行公开招标制的路段由漳州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公室确定。

第六条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取得广告经营资格的,不得进行户外广告活动。

第七条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制作、发布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

第八条经合法批准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有效期为一年,其权益受法律保护。期满后延期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原审批管理部门办理续期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原审批部门责令停止发布。

第九条外地广告经营单位在漳州市区设立户外广告,须由本地广告经营单位代理维修和保养等事宜。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广告登记管理

第十条设立漳州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工商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交警支队、市物委、市电业局、市政工程管理处、市公路局路政分局、芗城区和龙文区政府等单位各派一名领导组成。市政府领导担任主任。其职责:

(一)制定市区户外广告建设规划及管理规定;

(二)定期听取办公室工作报告(每半年一次);

(三)研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第十一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公路局抽调人员组成,主任由市工商局领导担任。负责办理日常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管理事宜。

办公室实行联合办公审批制度,每周确定一天为联合办公审批时间,办公地点设在市工商局。其职责:

(一)受理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户外广告设立申请,审批广告内容;

(二)现场勘察、审定调协地点及有关事宜;

(三)协调日常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四)异议问题及时提交委员会审定;

(五)向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十二条现场勘察人员除第十一条规定的单位外,还涉及到其他部门的,有关单位或部门也应派员参加。

第十三条经审批同意设置的户外广告,发给《户外广告登记证》,广告经营单位赁《户外广告登记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许可证》,赁证进行制作、设置和施工。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应当按登记审批的地点、形式、内容、规格、时限等发布,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核准登记后,需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登记后,三个月内未设置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户外广告活动

第十七条在户外广告经营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龙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以任何动工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注重视觉效果和整体协调。各种设施的设计、制作和设置安装,应安全牢固,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画面应清晰美观,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规范、准确,不得粗制滥造,并定期维修、保养。

第二十条突出建筑物外的户外广告,在车行道上距地净空高度不得低于4.5米,在人行道上不得低于2.5米。

第二十一条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同时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编号、设置单位。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牌位空置时间不超过三个月,超过时限应以公益广告补充版面。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暂行规定,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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