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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巴政办发(2007)9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1-26

施行日期:2007-11-2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网站的建设与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巴彦淖尔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保证其安全、有效、可靠运行,为公众获取政务信息与办事提供方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网站是指由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建立的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本办法所称信息资源,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能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应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

第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许可法》要求,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政府信息和行政许可事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第四条 按照政务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招商引资的定位要求,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努力推进政务公开,加快开展网上办事服务,积极推进业务整合和流程优化,提升政府“一站式”服务水平。

第五条 政府网站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按照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要求,各旗县区及市直各部门必须建设各自的门户网站,实现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和网上在线服务。

第七条 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体现特色,规范运作。

第八条 各级政府网站建设,需报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九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巴彦淖尔)是市政府网站群的主网站,旗县区和各级部门网站为子网站,政府子网站建设要依托主网站网络资源。市直各部门负责子网站的栏目规划、资源整理和内容维护;旗县区和个别应用规模较大的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自行建设,但必须与市政府门户网站链接,形成统一的政府网站群。

第十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旅游、招商及其它涉外栏目要适应我市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要求,逐步增设英文版。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电子政务发展和公众需求变化,每年对网站进行调整或改版,使其不断完善。

第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主管部门,市信息化办公室(市政府网络信息管理中心)具体承办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并负责全市各级政府和部门网站的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各旗县区政府网站原则上由各级政府办公室管理,并确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由信息化工作部门具体承办。承办单位要有一定的条件和技术实力,并要做到定岗、定员、定责。市直部门要明确专人从事这项工作,专门负责本单位网站的管理、信息的整理、编辑及上传和发布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网站运行所需的经费按现有资金渠道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给予保障。

第十五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政府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㈠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域名为www.bynr.gov.cn,中文域名为“中国巴彦淖尔”,代表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㈡市直各部门网站的域名为xxx.bynr.gov.cn或www.xxx.bynrs.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中文域名为“巴彦淖尔xxx”或“中国巴彦淖尔xxx”,其中xxx为单位中文全称或简称。

㈢各旗县区政府网站的域名为xxx.bynr.gov.cn或www.xxx.gov.cn,其中xxx为各旗县区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中文域名为“巴彦淖尔xxx”、“中国巴彦淖尔xxx”或“中国xxx”,其中xxx为旗县区中文全称或简称。

第十六条  市级公务员电子信箱(@bynr.gov.cn)的开设、维护和撤消,由市信息化工作部门统一负责。各旗县区公务员电子信箱的开设、维护和撤消,由当地信息化工作部门统一负责。

第三章 网站的内容和形式

第十七条 政府门户网站的网页内容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㈠政务公开类。为公众和企业提供政府和部门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发展规划、行业动态;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非涉密的政务信息;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内容。

㈡网上办事类。为公众和企业提供机构设置、职能介绍、办事程序和本单位执行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收费、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电子表格、办事窗口、联系方式,能提供表单下载、在线办理、状态查询等服务,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办理功能。

㈢在线服务类。为社会公众提供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信息及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水、电、煤气、上学等服务信息。逐步开展在线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环境、投资项目、申办程序、优惠政策等信息。

㈣交互沟通类。设置领导信箱、单位投诉信箱,开设民意调查或建言议政等栏目,并在网上及时回复办理结果。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的基本链接关系包括:

㈠市政府网站要通过链接,逐步实现资源共享、协同共建和整体联动,形成以市政府网站为中心,以各旗县区、农垦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各部门网站为基础支撑的全市统一的政府网站群。

㈡市政府门户网站在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列出“政府工作部门”和“旗县区政府”栏目,与我市7个旗县区政府网站和市直各部门网站进行链接。

㈢旗县区和市直部门政府网站要在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给出市政府门户网站链接,方便各级政府网站的查找。

第十九条 政府门户网站的网页设计应当体现庄重、大方、简洁的风格,体现政府网站的严肃性、客观性、公正性,同时要注重突出巴彦淖尔市以及本部门、本单位、本区域的特色。市政府各部门子网站原则上应风格统一,在主页面上方显著位置放置统一网站标志,即“中国?巴彦淖尔”网站标志。

第四章 信息资源管理

第二十条 除法定保密信息外,政府信息资源必须进行网上公开,并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政府门户网站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机制,实行网站信息员制度。明确分管领导、承办部门和信息管理员,做好信息资源的组织和更新维护工作,确保网站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

第二十二条 各旗县区和市直各部门网站信息员负责网站信息发布日常事务,并负责向市政府网站报送本部门需要公开发布的信息,代表本部门在其网站上提供实时信息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政府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信息应当依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政府网站不得从事赢利性活动,不得与非法的网站、商业性网站建立超级链接,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五章 网站运行维护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维护工作由市信息化工作部门负责,各旗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政府网站由各自信息化工作部门或部门信息管理员负责维护。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网站要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明确分管负责人、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建立相应的维护更新制度。

第二十八条 对互动性栏目,要建立网上互动信息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确定专人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网站有关设备要定期巡检,保证网站每天24小时正常开通运转,以方便公众访问。

第三十条  政府网站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政府网站的系统管理人员和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也不允许私开用户信箱。

第三十一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定期对市直各部门、各旗县区政府网站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发布监测结果。如发现问题,立即通知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六章 网站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网站应当提高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政府网站运行维护部门要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一旦出现突发情况,网站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政府网站主管部门应制定上网信息发布的审核制度,规范上网信息发布工作。网上信息出现安全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依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七章 考核办法

第三十五条 政府网站建设、维护情况要作为各旗县区、各部门年终目标考核的一项内容。市政府办公厅制定政府网站建设管理考核办法,采取专家评审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对全市政府网站进行评选,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其他媒体通报评选结果。对信息管理特别是政务公开、网上办事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于不能及时进行信息更新或网页不能打开,经联系沟通后,一周内问题仍未能解决的,或网站信息发布审核不严,造成泄密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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