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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处理在老挝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发文字号:公交管(1997)7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4-17

施行日期:1997-04-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总队4月9日明传电报《关于我省一车辆在老挝境内单方面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我国的汽车在老挝境内发生交通事故,按照国际通行作法,应由老挝负责处理。如果老挝政府请求我国公安机关派员协助处理,可以答应其要求,派员前往该国配合处理这起交通事故。

二、此起交通事故如果涉及触犯老挝有关法律,应尊重老挝处理决定。

此复。

1997年4月17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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