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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73/78防污公约》1995年修正案(附则V)生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交通部交外发[1997]213号文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4-23

施行日期:1997-04-2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有关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中远(集团)总公司,广州、上海、大连海运(集团)公司,长江航远(集团)公司,各海(水)监局、港务监督,各船舶检验局:

1995年9月,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37届会议通过了关于《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73/78防污公约)附则V的修正案(第2条和新第9条)。

近接国际海事组织通知,在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规定的时间内(截止1997年1月1日),未收到任何缔约国的反对意见,因此,根据《1973年防污公约》第16(2)(g)(ii)条的规定,该修正案已于1997年1月1日被视为接受,并将于1997年7月1日生效。我国是《73/78防污公约》的缔约国,且我国已接受了附则V,该修正案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修正案的正文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做好准备,届时遵照执行。

《73/78防污公约》1995年修正案(附则V)

第2条 适用范围

用下列内容取代现有第2条:

“除另有明文规定,本附则的规定应适用于所有船舶。”

新增第9条如下:

“第9条 公告标牌、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

(1)(a)总长12米或以上的所有船舶都应张贴公告标牌向船员和旅客适当展示本附则第3条和第5条关于垃圾处理的要求。

(b)公告标牌应以船旗国的官方语言书写,对于在公约其他缔约国管辖下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之间从事运输的船舶,公告标牌还应以英语或法语书写。

(2)所有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或以上的船舶,应配备一份船员须遵守的垃圾管理计划。该计划应以书面形式规定垃圾收集、存放、加工和处理的程序,包括船上设备的使用。还应指定专人负责该计划的实施。该计划应符合国际海事组织制订的导则,并用船员的工作语言书写。

(3)在公约其它缔约国管辖下的港口或近海码头之间从事运输的所有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或以上的船舶以及用于勘探和开发海床的固定或浮动平台都应配备《垃圾记录簿》。该《垃圾记录簿》,无论是否作为正式航海日志的一部分,都应采用本附则附录中规定的格式;

(a)每次排放作业或焚烧垃圾都应记录在《垃圾记录簿》中,并在焚烧或排放的当天由负责的高级船员签字。《垃圾记录簿》每记完一页都应由船长签字。《垃圾记录簿》每项记录的内容都应同时用船旗国的官方语言和英文或法文书写。但在有争议或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船旗国的官方语言的记录为准;

(b)每次焚烧或排放的记录都应写明日期与时间、船舶位置、垃圾说明和焚烧或排放垃圾的估计数量;

(c)《垃圾记录簿》应保存在船上合适的位置以使在合理的时间内可随时取来接受检查。《垃圾记录簿》用完后应保存2年;

(d)如果发生本附则第6条所提及的排放、泄漏或意外丢失的情况,在《垃圾记录簿》中应记载造成垃圾丢失的情况及原因。

(4)主管机关可以对下述船舶免除《垃圾记录簿》要求:

(i)航程时间在1小时或以下,经核定载运15人或以上的船舶;或

(ii)从事海床勘探与开发的固定或浮动的平台;

(5)本公约缔约国政府的主管当局,可检查停靠其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适用本规定的任何船舶的《垃圾记录簿》,并可复制该记录簿中的任何记录和要求船长证明该副本是该项记录的真实副本。这种经过船长证明的副本在任何法律诉讼中应作为该项记录中所述事实的证据。主管当局根据本项规定对《垃圾记录簿》的检查和确证无误副本的制作应尽速进行,并不应对船舶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6)对1997年7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本条将于1998年7月1日起适用。

本附则增加的新附录如下:

附录《垃圾记录簿》格式

垃圾记录簿  船名:____

船舶编号或呼号:______

国际海事组织编号:____

期间:____从:____至:____

1 引言

根据《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73/78防污公约)附则V第9条的规定,每次排放作业或焚烧垃圾都应予以记录,其中包括排放入海、排入接收设施或排入其它船舶。

2 垃圾及其管理

垃圾包括船舶正常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可能需要持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物、生活和操作性废弃物(不包括鲜鱼及其各部分),但《73/78防污公约》其它附则中定义或列明的物质(如油、污水或有毒液体物质)除外。

有关资料请参考《73/78防污公约附则V实施导则》。

3 垃圾说明

就本记录簿而言,垃圾可分成以下几类:

(1)塑料

(2)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或包装材料

(3)被磨碎的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

(4)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

(5)食品废弃物

(6)焚烧炉灰渣

4 《垃圾记录簿》的填写

4.1 在下述各种情况下均须填写《垃圾记录簿》:

(a)当向海里排放垃圾时:

(i)排放的日期和时间

(ii)船舶的位置(经度与纬度)

(iii)所排放垃圾的种类

(iv)排放每种垃圾的估计量(以立方米计)

(v)负责操作的高级官员的签字

(b)当向岸上接收设施或其它船舶排放垃圾时:

(i)排放的日期和时间

(ii)港口或设施、或船名

(iii)所排放垃圾的种类

(iv)排放每种垃圾的估计量(以立方米计)

(v)负责操作的高级船员的签字

(c)当焚烧垃圾时:

(i)焚烧开始与结束的日期和时间

(ii)船舶的位置(经度与纬度)

(iii)焚烧垃圾的估计量(以立方米计)

(iv)负责操作的高级船员的签字

(d)意外或其它特殊情况下的垃圾排放

(i)发生的时间

(ii)港口或发生垃圾排放时船舶的位置

(iii)所估计的垃圾量和垃圾种类

(iv)垃圾的处理、泄漏和丢失的情况,造成的原因和一般性评论。

4.2 收据

船长须从港口垃圾接收设施操作人员或从接收垃圾船舶的船长处得到一份具体说明所转移的垃圾估计量的收据或证明。该收据或证明须与《垃圾记录簿》一起在船上保存两年。

4.3 垃圾数量

应对船上的垃圾数量做出估计(以立方米计),如果可能,应按类别进行估计。《垃圾记录簿》中有很多垃圾估计量的参考数据。大家公认有关垃圾估计量的精确度问题仍有待解释。垃圾处理之前和之后对体积的估计也将有所不同。一些处理程序可能不允许对垃圾的体积作出有用的估计,如对食物垃圾的连续处理。在记录和对记录进行解释时,要考虑到这些因素。     垃圾排放记录

船名:____船舶编号或呼号:____国际海事组织编号:____

垃圾种类:

(1)塑料。

(2)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或包装材料。

(3)被磨碎的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

(4)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

(5)食品废弃物。

(6)焚烧炉灰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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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排入接收设|     |
      |    |  排放入海的估计量     |施或其它船| 焚烧的 |证明
   日期 |    |      3        |舶的估计量| 估计量 |/
   /  | 船舶 |    (m )       |   3 |   3 |
      |    |               | (m )| (m )|签字
   时间 | 位置 |               |     |     |
      |    |第2类第3类第4类第5类第6类|     |     |
      |    |               |第1类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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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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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船长签字:____日期:____

备注:在特殊区域内禁止排放除食品废弃物以外的任何垃圾。只有排放入海的垃

圾必须分类。除了第1类以外,凡是排入接收设施的垃圾只须列出一总的

估计量。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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