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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路养路费收入解缴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1997]冀财收管字第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5-01

施行日期:1997-05-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财政局、交通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公路养路费收入业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为了加强公路养路费收入的解缴管理,确保公路养路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以保障公路养路和建设资金和需要,我们制发了《河北省公路养路费收入解缴管理办法》。各地要结合本《办法》的规定,健全收入解缴管理制度,同时,对养路费收入进行全面认真的清理核实,要把过去欠缴的养路费收入在6月底以前全部汇解上缴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将在今年适当时间对各地养路费收入清理、解缴情况进行检查。凡查出有违纪问题的,一律以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扣罚。

1997年5月8日

附件:河北省公路养路费收入解缴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做好公路养路费收入解缴工作,确保公路费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养路费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专项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建、建设和管理的省级财政资金。各公路养路费征稽单位(以下简称征稽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按受财政、物价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各级征稽单位要及时将公路养路费收入存入经省公路主管部门和省收费管理局批准开立的收入解缴过渡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私存、截留、挪用、坐支、平调、外借公路养路费。

第四条 各级征稽单位的公路养路费收入解缴过渡专户要经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省收费管理局批准,抄当地收费管理(预算外资金)局备案。每个征稽单位只开设一个养路费收入解缴过渡专户,养路费收入解缴过渡专户仅限于养路费的征收和解缴核算。严禁多头开户,一户多用,需要更换开户银行的,必须先报批后办理。

第五条 公路养路费收入解缴过渡专户的利息收入要纳入养路费收入核算,严禁补充经费和挪作它用。

第六条 公路养路费收入必须按规定的解缴渠道和时间解缴。县(市)级养路费征稽单位于每5、15、25日,各级养路费征稽单位于每10、20、30日分三次分别将收入账内的养路费收入全部汇解上一级养路费征稽单位,其中:县(市)级5日、市级10日应上交的养路费收入以票汇结算方式汇交到上一级养路费征稽单位。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按财政部门指定的预算科目,于每月5日、15日、25日集中将账户内全部养路费收入缴入省级国库。

第七条 各级公路养路费征稽单位每月月末要及时编制公路养路收入完成及解缴情况表,市养路费征稽单位于次月7日前汇总上报省新华通讯社厅公路管理局、市交通局和市收费管理局。每月12日前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将上月全省养路费收入、缴库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第八条 公路养路费收入核算必须实行权责发生制,每月当年的收入必须列入养路费收入账表,不得截留、瞒报和账外设账。

第九条 违反第二、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设养路费收入解缴过渡专户,每开一个,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省收费管理局将扣罚10万元分成资金,并限期取消擅自开设的帐户。

第十条 违反第四条规定,养路费收入解缴过渡专户利息不纳入养路费收入核算,除予以纠正外,扣罚违纪额5倍的分成资金。

第十一条 不按规定时间上解或不足额上解养路费收入的,扣罚违纪额5%的分成资金。

第十二条 不按规定时间填报养路费收入完成情况报表,每晚报一日扣罚市交通局分成资金1000元。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的收费管理机构要加强养路收入资金解缴的监督检查和稽查工作。凡查出瞒报、截留、坐支、外借公路养路费收入的,一律视为挪用截留财政资金,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有关养路费收入解缴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新购车辆交通建设附加费收入的解缴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交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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