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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发【1997】8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97-04-22

施行日期:1997-04-22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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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六、扣押后的进出口货物,因尚未办结海关手续,人民法院在对此类货物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前,应当先责令有关当事人补交关税并办理海关其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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