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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节约能源监察办法》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阜新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3-14

施行日期:2008-03-1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辽宁省节约能源监察办法》已于2007年11月29日公布,并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节约能源监察办法》,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促进我市节约型社会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节能监察工作的重要性

节能监察是政府行政机关为缓解能源供求紧张局面,推进全社会节能,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构建节约型社会目标,对社会用能行为及节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实行“奖优罚劣”的一种重要行政管理手段。随着能源供需紧张局面的日趋加剧,能源紧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进一步凸显,节约能源已成为当务之急。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国家、省有关节能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提高对节能监督监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明确职责,确保节能监察工作有效开展

市经委是全市节能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市节能监察工作,市经委所属的市节能监察中心依其职责开展节能日常监察工作。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要加强节能监察机构建设,使其不断提高从事节能监察所需分析、化验和合理用能评估等能力;要加强对节能监察人员的培训、管理和监督,节能监察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的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县、区的具体情况明确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开展节能监察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建设、统计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节能监察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监察主管部门的指导。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节能监察工作落到实处

(一)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帮助被监察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查处违法行为。

(二)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节能工作的实际情况,定期研究确定节能监察工作重点和编制节能监察计划,依据《辽宁省节约能源监察办法》的规定实施节能监察,按规定上报节能监察计划及实施情况。

(三)各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工作,按规定的监察内容和时间要求,提供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妨碍节能监察工作的正常进行。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要对被监察单位出具相应的监察反馈意见,积极帮助和督促被监察单位整改。

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现场监察,进行相应处罚,并根据监察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监测和强制能源审计等工作。监察情况按程序报请市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示,以此推动我市节能监察工作的开展。

依法实施节能监察,促进节约能源工作,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及社会各界,都应积极关心支持这项工作的开展,并向节能监察主管部门或节能监察机构举报各种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及严重浪费能源行为,以此促进节约型社会的建设。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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