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人民政府,城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节能降耗考核及奖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七日
中卫市节能降耗考核及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降耗考核及奖惩(暂行)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十一五”末完成万元产值综合能耗下降20%的节能降耗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和“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节能降耗综合评估考核工作,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三条 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节能降耗考核及奖惩的组织、协调工作,按照本办法开展节能降耗的评价、评估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考核的对象是中宁县、海原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年耗标准煤在5000吨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降耗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降耗措施情况。
第六条 考核采用量化方法,相应设置节能降耗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降耗措施落实指标,按照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办法打分,满分为100分(计分办法见附表1、2)。
节能降耗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两县政府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下达“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的本地区年度节能降耗目标、各重点用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降耗目标为基准,分别根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指标和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
节能降耗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地区、各重点用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95分以上为超额完成,81分一94分为完成,60分一80分为基本完成,60分以下为未完成。未完成节能降耗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
第八条 各县年度节能降耗目标以《通知》规定的分年度目标为准,年耗标煤5000吨以上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目标以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为准。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降耗目标,要摊加到下一年度。
第九条 每年2月20日前,由中宁县、海原县将节能降耗目标上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当年3月2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上年度本地区节能降耗工作进展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委)和市发改委。
第十条 对两县节能降耗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由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委托评价考核工作组组织实施。评价考核工作组由市经委会同市发改委、监察局、人事局、财政局、质监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中宁县、海原县及城区节能降耗工作及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经领导小组审核后,于每年5月1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对各县节能降耗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对各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市经委负责组织实施。各重点用能企业在当年1月底前向市经委提交上年度节能降耗工作进展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市经委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技术人员组成评估组,对企业节能降耗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形成综合评价报告,于当年3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经委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作为对各县、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十三条 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各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加大对该县节能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
第十四条 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备案;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未完成等级的各县向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经委;该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向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节能先进单位奖,由中宁县、海原县、市直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推荐候选单位报市经委,由市经委组织以有关专家为主的评估组进行核查,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对获得市节能先进单位奖的单位,市人民政府奖励2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开展节能降耗工作。
第十六条 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对评价考核结果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等级的企业,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对年度排名前10位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2名,各奖励20万元;二等奖3名,各奖励10万元;三等奖5名,各奖励5万元。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开展节能降耗工作。
第十七条 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扶持资金、铁路运输等优惠政策支持。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从严控制。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未完成等级的企业提出整改措施报领导小组,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中宁县、海原县、各重点用能企业要确保上报的节能降耗工作进展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对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和企业,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已经获得奖励的,收回奖励资金,并向社会通报。
第十九条 节能降耗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的,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工作人员在评估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县级人民政府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标准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节能目标(40分) l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40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目标的90%得36分、80%得32分、70%得28分、60%得24分、50%得20分、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3分,最多加9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节能措施 (60分) 2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2 1.建立本地区的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1分; 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1分。 3 3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3 1.节能目标逐级分解,1分; 2.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1分: 3.定期公布能耗指标,1分。 4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 20 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4分; 2.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上升,4分; 3.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4分; 4.完成当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8分。 5 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10 l.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3分; 2.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4分; 3.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3分。 6 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 9 1.把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2分; 2.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长,3分; 3.实施节能技术示范项目,2分; 4.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节能服务机制,2分。 7 重点企业和行业节能工作管理情况 8 1.完成重点耗能企业(含千家企业)当年节能目标,3分; 2.实施年度节能监测计划,1分; 3.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完成年度目标得4分,完成80%得2分,不足70%的不得分。 8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3 1.出台和完善节约能源法配套制度等,1分; 2.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1分; 3.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1分。 9 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5 l.加强节能监察队伍、机构能力建设,1分; 2.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1分; 3.按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1分; 4.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1分; 5.实施节能奖励制度,1分。 小计 1oo 注:1、年度计划节能目标以市上分配的各县年度目标为准;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 2、2010年的节能目标以《通知》中的目标为准。
附表2:中卫市年耗标煤5000吨以上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目标计分办法
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节能目标(40分) 1 万元工业产值能耗下降率或节能量 40 年度责任目标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目标的90%得36分、80%得32分、70%得28分、60%得24分、50%得20分、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3分,最多加9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组织体系建设(7分) 2 组织机构 4 建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和能源管理机构,设立节能管理岗位,制定管理办法,明确任务责任 1.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研究部署企业节能工作(1分)。 2.设立节能管理专门机构(1分) 3.设立专职能源管理岗位(1分)。 4.制定节能管理办法,明确任务职责(1分)。 3 节能目标分解 3 分解落实指标,制定管理办法,定期考核检查。 1.将年度节能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个人(1分)。 2.制定节能目标考核管理办法(1分)。 3.定期开展节能目标落实情况检查(1分)。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健全执行情况(6分) 4 执行节能法律法规 3 严格执行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政策,自觉接受政府、公众监督 每发生一起节能违发案件扣1分,扣完为止。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5 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 3 建立企业节能标准体系,按标准组织开展工作 1. 建立节能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2分) 2. 按照标准组织开展生产、经营、管理工作(1分) 主要产品限额、定额完成情况(18分) 6 能耗定额限额 4 遵守单位产品能耗定额和限额,建立管理制度 建立限额、定额管理制度,开展限额、定额管理(4分) 7 主要产品能耗定额执行情况 14 年度责任目标 单耗达到自治区制定的产品能耗定额要求14分,比目标要求高出5%扣2分,扣完为止,比目标要求每低5%加1分,最多不超过2分 节能基础管理(17分) 8 能源计量 5 符合《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意见》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要求 1.按照国家标准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和仪表(3分),达不到要求按比例扣分,扣完为止。 2.定期对计量器具检定、校准(2分),达不到要求按比例扣分,扣完为止。 9 能源统计 5 建立能源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按要求报送能源统计报表 1.建立完备的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2分)。 2.定期开展能量平衡测试(1分) 3.按要求报送能源消费利用状况报告且数据准确(1分) 10 能源审计 5 按要求开展能源审计,制定节能措施,编制节能规划。 1.按照要求开展能源审计并编制能源审计报告且通过(2分)。 2.编制节能规划并组织实施(1分)。 3.编制年度节能计划,制定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2分)。 11 主要耗能设备管理 2 制定主要耗能设备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1.制定主要耗能设备管理制度(1分) 2.认真进行实施且成效显著的(1分) 其他(12分) 12 节能技术进步 4 安排专项资金进行节能技术开发、技术进步,进行节能技术改造 1.每年安排专项资金进行节能技术开发、技术进步(1分); 2.每年安排专项资金进行节能技术改造(1分); 3.按要求淘汰高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1分)。 4.新、改、扩建项目按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1分)。 13 节能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 5 建立节能绩效考核体系和节能奖惩制度,安排节能奖励资金 建立节能绩效考核体系(1);每年开展节能绩效考评(1分),建立节能奖惩制度(1分),安排节能奖励资金(1分),每年对节能先进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1分)。 14 节能宣传与培训 3 组织开展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和操作人员业务学习和培训,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1.定期组织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和操作人员业务学习和培训(1分)。 2.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1分)。 3.组织经常性的节能宣传活动(1分)。 合计 10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