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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节能减排盟市目标任务考核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3-17

施行日期:2008-03-1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完成自治区“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对象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一)单位GDP能耗: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二)主要污染物减排: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考核方法

(一)考核标准

1GDP能耗考核: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给各盟市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任务为基准,依据自治区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盟市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对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加权平均后的得分为最终考核等级,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59分以下)四个考核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2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根据《通知》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和国家环保总局《“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环发(2007)124号)有关规定,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的,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盟市,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即上述3项中的任何一项未通过考核,则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二)考核程序

每年2月底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报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自治区统计局、经委、环保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节能由自治区经委牵头、减排由自治区环保局牵头组成评价考核工作小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区节能减排工作及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评价考核结果,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节能和减排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形成综合评价考核结果,于每年4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地区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评价考核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地区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评价考核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作为对各盟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节能和减排的考核均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通过”)和“超额完成”的盟市,结合全区节能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考核等级为“未完成”(“未通过”)的盟市及其主要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不得授予荣誉称号等,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对该地区的项目实行区域限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未通过”)的盟市,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由自治区监察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对在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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