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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厦门海域鳗苗采捕管理的通告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厦府[1995]通00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95-12-22

施行日期:2001-01-21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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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厦门海域鳗苗采捕的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海上交通和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通告如下:

一、每年12月16日至翌年3月15日为鳗苗采捕时间;采捕区域由市渔政管理部门会同港监部门指定。

上述以外的时间和区域一律不得从事鳗苗采捕活动。

二、从事鳗苗采捕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渔政部门申领鳗苗专项捕捞许可证和生产标志旗。

三、取得鳗苗专项捕捞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捕捞时必须将生产标志旗悬挂在明显处,与许可证一并使用,并严格按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采捕区域、时限和渔具数量作业。夜间必须开锚灯,以确保安全。

四、严禁在航道、锚泊区、码头、掉头区等区域进行鳗苗采捕活动。

五、违反本通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由渔政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本通告第四条规定的,由港监等部门依法处理。

七、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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