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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造船厂新厂建设使用海域范围内养殖户撤出的通告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95-12-22

施行日期:2001-01-21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厦门造船厂改造建设项目已经市政府批准实施,新厂区建设需使用海沧镇排头村沿岸部分海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需使用的海域范围:

A区(以下各点连线内的区域):

X1=2711392.697

Y1=455425.210X2=2711550.391

Y2=455534.675X3=2711881.108

Y3=455883.303X4=2711946.000

Y4=455999.000X5=2711695.000

Y5=456194.000X6=2711600.000

Y6=456L94.000X7=2711203.500

Y7=455865.500X8=2711157.229

Y8=455827.303X9=2711269.247

Y9=455706.154X10=2711192.129

Y10=455642.492

B区(以下四点连线内的海域):

X1=2712065.000

Y1=456480.000X2=2712090.000

Y2=456367.750X3=2712309.619

Y3=456416.663X4=2712284.619

Y4=456528.913

二、凡1995年4月9日厦府〔1995〕通00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大桥厦门西海域工程作业区内养殖户搬迁的通告》颁布之前,在上述规定海域内从事养殖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须于1996年1月10日之前到市海洋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并于1996年1月20日之前自行撤出。

凡1995年4月9日以后在上述规定海域内从事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于19996年1月20日之前自行撤出,一律不予补偿。

三、撤出的养殖户可向市水产部门申请临时养殖地点,办理有关手续。

四、逾期未撤出者将由市海洋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海上安全监督、渔政、渔监、水上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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