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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皖政办(2003)6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8-27

施行日期:2003-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要提高对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端正态度,精心组织,严格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二、清理整顿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8月20日至9月30日)。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办发〔2003〕70号文件要求,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发区进行自查。其中,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由市政府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自查。自查结束后,由市政府填报《安徽省各类开发区建设情况调查表》(另发),并就园区选址和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供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以及现有优惠政策等作出文字说明,于9月30日前报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重点督查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在各市、各有关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重点督查。

(三)整改规范阶段(11月1日至11月底)。针对自查和重点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各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查找原因,主动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纠正和处理。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研究提出促进我省各类开发区健康规范快速发展的意见和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各有关部门清理整改报告于12月10日前报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三、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全省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外经贸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组织实施。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积极配合,确保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工作按要求顺利完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略)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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