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顺利实施,促进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现将《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印发,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我局将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新颁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1.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
2.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3.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4.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审批举报投诉办法(试行)
5.北京市园林局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试行)
北京市园林局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
许可名称:古树名木移植许可
许可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25条
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期限:12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和上级审批时间)
许可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北京市园林局古树名木移植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联系电话;单位绿化面积总况;申请树种、规格、数量、原因;申报单位意见(盖章);产权业主单位意见(盖章)。
2.北京市园林局绿地指标审核签图意见。
3.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4.项目工程树位平面图。在施工平面图上标明树位、树种、规格、占用绿地的面积。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负责人:局受理室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古树名木移植登记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凡申请移植古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申请书所列栏目认真填写,字迹清楚;[依据《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城市树木伐移申报审批办法》((91)园绿字第22号)第3条第1款].
3.绿化面积的填写:
(1)“已绿化面积”是指已经绿化现有的绿化面积。
“已绿化面积百分比”指:已绿化面积/单位总用地×100%.
(2)“移植后的绿化面积”是指已绿化面积减去此次移植树木的绿化面积之差。
“移植后绿化面积百分比”指:已绿化面积减去此次移植古树绿化面积/单位总用地×100%.
(3)“规划绿化面积”指申请单位在规划中予留但尚未绿化的面积。
“规划绿化面积百分比”指:规划绿化面积/单位总用地×100%.[依据《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城市树木伐移申报审批办法》((91)园绿字第22号)第3条第3款].
本岗位负责人:城市绿化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受理标准的项目,主动安排时间,联系申报单位或个人,实施现场勘察,熟悉拟建项目的位置与树木的关系,正确把握对所报古树名木的移、留、保情况。如需举行听证的,举行听证。
综合现场勘察及查阅各项资料情况拟写办理经过。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签署本项申请中止许可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受理人员将中止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中止许可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城市绿化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将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退审核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退审核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五、上报
工作标准:
1.北京市园林局古树名木移植审核意见书有明确的审核人员、复审人员、审定人员意见;
2.申报材料及项目办理情况材料齐全、完整、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城市绿化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上报北京市政府。
对审定通过的,按审定意见上报。
对审定未通过的,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时限:1个工作日。
六、核发
工作标准:
1.北京市政府对我局上报的移植古树请示的审批意见;
2.留存归档的许可材料齐全、完整、规范、标准;
3.古树名木移植许可证或不予许可通知书签写齐全。
本岗位责任人:城市绿化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进行核发,制发许可文书。
对已获北京市政府批准的项目,核发古树名木移植许可证,转受理人员。
对未获北京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
七、送达
岗位责任部门:局受理室受理人员。
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工作程序:
对许可结果,在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工作。
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
许可名称: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含代征绿地)
许可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20条
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期限:12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和上级审批时间)
许可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北京市园林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含代征绿地)申请书;
2.北京市园林局绿地指标审核签图意见;
3.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4.项目工程需临时占用绿地平面图。在施工平面图上标明占用绿地的面积及准确位置。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负责人:局受理室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负责人:城市绿化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受理标准的项目,主动安排时间,联系申报单位或个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现场勘察,熟悉拟建项目的位置与绿地的关系,正确把握对所报临时占用绿地的确切情况。如需举行听证的,举行听证。
综合现场勘察及查阅各项资料情况拟写办理经过。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签署本项申请中止许可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受理人员将中止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中止许可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城市绿化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将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退审核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退审核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五、核发
工作标准:
1.北京市政府对我局上报的临时占用绿地请示的审批意见;
2.留存归档的审核材料齐全、完整、规范、标准;
3.临时占用绿地许可证或不予许可通知书签写齐全。
本岗位责任人:城市绿化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进行核发,制发许可文书。
对已获北京市政府批准的项目,核发临时占用绿地许可证,转受理人员。
对未获北京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
六、送达
岗位责任部门:局受理室受理人员。
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工作程序:
对许可结果,在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工作。
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
许可名称:为保证城市管线安全使用进行树木修剪的批准
许可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24条
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0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北京市园林局树木修剪申请表。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联系电话;申请修剪树木的详细地点和分布树位图;申请树种、规格数量;申请理由;申报单位意见(盖章);树木产权业主单位意见(盖章);
2.北京市管线埋设或架设主管部门同意从事管线埋设或架设的意见书或相关文件;
3.树木修剪作业单位的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如果是委托修剪应提交树木修剪协议书复印件;
4.树木修剪方案。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负责人:局受理室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凡申请修剪树木的申请人必须按申请书所列栏目认真填写,字迹清楚;
3.树种、规格、数量栏按乔木、灌木、绿篱依次排列。每种树木只填一格,规格由小至大。
本岗位负责人:监督检查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受理标准的项目,主动安排时间,联系申报单位或个人,实施现场勘察,熟悉拟施工管线的位置与树木的关系,正确把握对所报树木的修剪、保留情况。
综合现场勘察及查阅各项资料情况拟写办理经过。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签署本项申请中止许可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受理人员将中止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中止许可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时限:8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监督检查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将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退审核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退审核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五、核发
工作标准:
1.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完整、规范、标准;
3.树木修剪许可证或不予许可通知书签写齐全。
本岗位责任人:监督检查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进行核发。
对审定通过的,树木修剪方案上加盖公章,核发树木修剪许可证,转受理人员。
对审定未通过的,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
六、送达
岗位责任部门:局受理室受理人员。
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工作程序:
对许可结果,在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工作。
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
许可名称:树木移植和砍伐许可
许可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21条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23条
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期限:12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和上级审批时间)
许可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北京市园林局树木移植和砍伐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联系电话;单位绿化面积总况;申请树种、规格、数量、原因;申报单位意见(盖章);产权业主单位意见(盖章)。
2.北京市园林局绿地指标审核签图意见。
3.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4.项目工程树位平面图。在施工平面图上标明树位、树种、规格、占用绿地的面积。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负责人:局受理室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凡申请树木移植和砍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申请书所列栏目认真填写,字迹清楚[依据《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城市树木伐移申报审批办法》((91)园绿字第22号)第3条第1款];
3.树种、规格、数量栏按乔木、灌木、绿篱、草坪、园林设施依次排列。每种树木只填一格,规格由小至大(如:毛白杨,干径7-48公分,15株),灌木按丛株填(如:丁香,高1.5米,4株〈丛〉),绿篱按延长米填(如:桧柏篱15米),草坪按平方米填(如:草坪150平方米),园林设施按计算单位填[依据《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城市树木伐移申报审批办法》((91)园绿字第22号)第3条第1款];
4.绿化面积的填写:
(1)“已绿化面积”是指已经绿化现有的绿化面积。
“已绿化面积百分比”指:已绿化面积/单位总用地×100%.
(2)“砍伐移植后的绿化面积”是指已绿化面积减去此次移伐树木的绿化面积之差。
“砍伐移植后绿化面积百分比”指:已绿化面积减去此次移伐树木绿化面积/单位总用地×100%.
(3)“规划绿化面积”指申请单位在规划中预留但尚未绿化的面积。
“规划绿化面积百分比”指:规划绿化面积/单位总用地×100%.[依据《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城市树木伐移申报审批办法》((91)园绿字第22号)第3条第1款].
本岗位负责人:城市绿化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受理标准的项目,主动安排时间,联系申报单位或个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现场勘察,熟悉拟建项目的位置与树木的关系,正确把握对所报树木的移、伐、留、保情况。
综合现场勘察及查阅各项资料情况拟写办理经过。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签署本项申请中止许可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受理人员将中止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中止许可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时限:6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城市绿化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将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退审核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退审核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情况一:
10株(含10株)以内树木移植和砍伐
五、核发
工作标准:
1.北京市园林局树木移植和砍伐审核意见书有明确的审核人员、复审人员、审定人员意见;
2.留存归档的许可材料齐全、完整、规范、标准;
3.树木移植和砍伐许可证或不予许可通知书签写齐全。
本岗位责任人:城市绿化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进行核发,制发许可文书。
对审定通过的,按审定意见,开据北京市园林局树木移植和砍伐许可证,转受理人员。
对审定未通过的,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
六、送达
岗位责任部门:局受理室受理人员。
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工作程序:
对许可结果,在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工作。
情况二:
10株以上树木移植和砍伐
五、上报
工作标准:
1.北京市园林局树木移植和砍伐审核意见书有明确的审核人员、复审人员、审定人员意见;
2.申报材料及项目办理情况材料齐全、完整、规范、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城市绿化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上报北京市政府。
对审定通过的,按审定意见上报。
对审定未通过的,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时限:0.5个工作日。
六、核发
工作标准:
1.北京市园林局树木移植和砍伐许可意见书有明确的审核人员、复审人员、审定人员意见;
2.留存归档的许可材料齐全、完整、规范、标准;
3.树木移植和砍伐许可证或不予许可通知书签写齐全。
本岗位责任人:城市绿化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进行核发,制发许可文书。
对北京市政府批准的,开据北京市园林局树木移植和砍伐许可证,转受理人员。
对北京市政府不予批准的,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0.5个工作日。
七、送达
岗位责任部门:局受理室受理人员。
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工作程序:
对许可结果,在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工作。
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
许可名称:市政公用工程穿越公园或临时占用公园内土地许可
许可依据:《北京市公园条例》第25条
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和上级审批时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0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北京市园林局穿越公园或临时占用公园内土地申请书;
2.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3.项目工程需穿越公园或临时占用公园土地平面图。在施工平面图上标明占用公园绿地的面积及准确位置。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负责人:局受理室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负责人:城市绿化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受理标准的项目,主动安排时间,联系申报单位或个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现场勘察,熟悉拟建项目的位置与绿地的关系,正确把握对所报穿越公园或临时占用公园土地的确切情况。如需听证的,举行听证。
综合现场勘察及查阅各项资料情况拟写办理经过。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签署本项申请中止许可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受理人员将中止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中止许可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时限:8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城市绿化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将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退审核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退审核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五、上报
工作标准:
1.北京市园林局穿越公园或临时占用公园土地审核意见书有明确的审核人员、复审人员、审定人员意见;
2.申报材料及项目办理情况材料齐全、完整、规范、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城市绿化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上报北京市政府。
对审定通过的,按审定意见上报。
对审定未通过的,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时限:2个工作日。
六、核发
工作标准:
1.北京市政府对我局上报的穿越公园或临时占用公园土地请示的审批意见;
2.留存归档的许可材料齐全、完整、规范、标准;
3.穿越公园或临时占用公园土地许可证或不予许可通知书签写齐全。
本岗位责任人:城市绿化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进行核发,制发许可文书。
对已获北京市政府批准的项目,核发穿越公园或临时占用公园土地许可证,转受理人员。
对未获北京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
七、送达
岗位责任部门:局受理室受理人员。
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工作程序:
对许可结果,在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工作。
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
许可名称:市政公用工程穿越历史名园许可
许可依据:《北京市公园条例》第25条
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和上级审批时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0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北京市园林局穿越历史名园申请书;
2.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3.项目工程需穿越历史名园或临时占用公园绿地平面图。在施工平面图上标明占用公园绿地的面积及准确位置。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负责人:局受理室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负责人:城市绿化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受理标准的项目,主动安排时间,联系申报单位或个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现场勘察,熟悉拟建项目的位置与绿地的关系,正确把握对所报穿越历史名园的确切情况,并举行听证。
综合现场勘察及查阅各项资料情况拟写办理经过。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签署本项申请中止许可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受理人员将中止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中止许可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时限:8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城市绿化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将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退审核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退审核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五、上报
工作标准:
1.北京市园林局穿越历史名园审核意见书有明确的审核人员、复审人员、审定人员意见;
2.申报材料及项目办理情况材料齐全、完整、规范、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城市绿化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上报北京市政府。
对审定通过的,按审定意见上报。
对审定未通过的,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时限:2个工作日。
六、核发
工作标准:
1.北京市政府对我局上报的穿越历史名园请示的审批意见;
2.留存归档的许可材料齐全、完整、规范、标准;
3.穿越历史名园许可证或不予许可通知书签写齐全。
本岗位责任人:城市绿化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进行核发,制发许可文书。
对已获北京市政府批准的项目,核发穿越历史名园许可证,转受理人员。
对未获北京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
七、送达
岗位责任部门:局受理室受理人员。
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工作程序:
对许可结果,在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工作。
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
许可名称: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即:公共绿地改变使用性质批准(含其他绿地)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25条
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和上级审批时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0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北京市园林局公共绿地(含其他绿地)改变使用性质申请书;
2.北京市园林局绿地指标审核签图意见;
3.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4.项目工程占用绿地平面图。在施工平面图上标明占用绿地的面积及准确位置。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负责人:局受理室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古树名木移植登记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绿化面积的填写:
(1)“已绿化面积”是指已经绿化现有的绿化面积。
“已绿化面积百分比”指:已绿化面积/单位总用地×100%.
(2)“砍伐移植后的绿化面积”是指已绿化面积减去此次伐移树木的绿化面积之差。
“砍伐移植后绿化面积百分比”指:已绿化面积减去此次伐移树木绿化面积/单位总用地×100%.
(3)“规划绿化面积”指申请单位在规划中预留但尚未绿化的面积。
“规划绿化面积百分比”指:规划绿化面积/单位总用地×100%.[依据《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城市树木伐移申报审批办法》((91)园绿字第22号)第3条第1款].
本岗位负责人:城市绿化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受理标准的项目,主动安排时间,联系申报单位或个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现场勘察,熟悉拟建项目的位置与绿地的关系,正确把握对所报改变使用性质绿地的留、保情况。如需听证的,举行听证。
综合现场勘察及查阅各项资料情况拟写办理经过。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签署本项申请中止许可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受理人员将中止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中止许可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时限:8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城市绿化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将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退审核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退审核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五、上报
工作标准:
1.北京市园林局城市绿地改变使用性质审核意见书有明确的审核人员、复审人员、审定人员意见;
2.申报材料及项目办理情况材料齐全、完整、规范、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城市绿化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上报北京市政府。
对审定通过的,按审定意见上报。
对审定未通过的,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时限:2个工作日。
六、核发
工作标准:
1.北京市政府对我局上报的城市绿地改变使用性质请示的审批意见;
2.留存归档的许可材料齐全、完整、规范、标准;
3.城市绿地改变使用性质许可证或不予许可通知书签写齐全。
本岗位责任人:城市绿化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进行核发,制发许可文书。
对已获北京市政府批准的项目,核发公共绿地(含其他绿地)改变使用性质许可证,转受理人员。
对未获北京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
七、送达
岗位责任部门:局受理室受理人员。
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工作程序:
对许可结果,在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工作。
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
许可名称: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竣工验收(公园功能、形态等园林专业部分)
许可依据:《北京市公园条例》第18条
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0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竣工验收申请表;
2.公园总体规划方案及工程竣工图;
3.公园绿化规划设计方案;
4.公园所有者及管理者的基本情况;
5.公园有关绿化、服务、园容卫生、秩序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负责人:局受理室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规划属于公园用地范畴,公园用地范围明确;
3.对公众开放,具备改善生态、美化城市、游览观赏、休憩娱乐和防灾避险等功能;
4.有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负责人;
5.绿地率70%以上,个别专类公园65%以上;
6.具有《公园设计规范》要求的设施;
7.原则上公园面积应当在一万平方米以上。
本岗位负责人:公园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受理标准的项目,主动安排时间,联系申报单位,实施现场勘察,熟悉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的情况。
综合现场勘察及查阅各项资料情况拟写办理经过。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签署本项申请中止许可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受理人员将中止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中止许可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时限:8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公园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将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退审核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退审核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五、核发
工作标准:
1.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完整、规范、标准;
3.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签写齐全。
本岗位责任人:公园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进行核发。
对审定通过的,在审核意见书及附图上加盖公章,并颁发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竣工验收合格证书,转受理人员。
对审定未通过的,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
六、送达
岗位责任部门:局受理室受理人员。
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工作程序:
对许可结果,在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工作。
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
许可名称:调整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性质的批准
许可依据:《北京市公园条例》第11条
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和上级审批时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0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北京市园林局调整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性质申请书;
2.北京市园林局绿地指标审核签图意见;
3.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4.项目工程占用绿地平面图,在施工平面图上标明占用绿地的面积及准确位置;
5.公园调整方案。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负责人:局受理室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绿化面积的填写:
(1)“已绿化面积”是指已经绿化现有的绿化面积。
“已绿化面积百分比”指:已绿化面积/单位总用地×100%.
(2)“砍伐移植后的绿化面积”是指已绿化面积减去此次伐移树木的绿化面积之差。
“砍伐移植后绿化面积百分比”指:已绿化面积减去此次伐移树木绿化面积/单位总用地×100%.
(3)“规划绿化面积”指申请单位在规划中预留但尚未绿化的面积。
“规划绿化面积百分比”指:规划绿化面积/单位总用地×100%.[依据《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城市树木伐移申报审批办法》((91)园绿字第22号)第3条第1款].
3.公园调整方案。
本岗位负责人:城市绿化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受理标准的项目,主动安排时间,联系申报单位或个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现场勘察,熟悉拟建项目的位置与绿地的关系,正确把握对所报改变公园用地性质的留、保情况。如需听证的,举行听证。
综合现场勘察及查阅各项资料情况拟写办理经过。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签署本项申请中止许可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受理人员将中止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中止许可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时限:8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城市绿化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将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退审核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退审核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五、上报
工作标准:
1.北京市园林局改变公园用地性质审核意见书有明确的审核人员、复审人员、审定人员意见;
2.申报材料及项目办理情况材料齐全、完整、规范、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城市绿化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上报北京市政府。
对审定通过的,按审定意见上报。
对审定未通过的,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时限:2个工作日。
六、核发
工作标准:
1.北京市政府对我局上报的改变公园用地性质请示的审批意见;
2.留存归档的许可材料齐全、完整、规范、标准;
3.改变公园用地性质许可证或不予许可通知书签写齐全。
本岗位责任人:城市绿化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进行核发,制发许可文书。
对已获北京市政府批准的项目,核发改变公园用地性质许可证,转受理人员。
对未获北京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
七、送达
岗位责任部门:局受理室受理人员。
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工作程序:
对许可结果,在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工作。
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
许可名称:建设项目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的审批
许可依据:《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15条
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0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北京市园林局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申请表。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联系电话;申请避让保护古树名木的详细地点;申请树种、规格、数量、标牌号、原因;申报单位意见(盖章);古树名木产权业主单位意见(盖章);
2.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3.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含具体避让保护方案)。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负责人:局受理室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凡申请避让保护古树名木的申请人必须按申请书所列栏目认真填写,字迹清楚;
3.树种、规格、数量、标牌号依次排列。每株古树名木只填一格。
本岗位负责人:监督检查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受理标准的项目,主动安排时间,联系申报单位或个人,实施现场勘察,熟悉拟建设项目的位置与避让保护古树名木的关系,正确把握古树名木避让和保护的详细情况。
综合现场勘察及查阅各项资料情况拟写办理经过。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签署本项申请中止许可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受理人员将中止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中止许可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时限:8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监督检查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将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退审核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退审核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五、核发
工作标准:
1.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完整、规范、标准;
3.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许可证或不予许可通知书签写齐全。
本岗位责任人:监督检查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进行核发。
对审定通过的,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上加盖公章,并核发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许可证,转受理人员。
对审定未通过的,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
六、送达
岗位责任部门:局受理室受理人员。
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工作程序:
对许可结果,在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工作。
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
许可名称: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
许可依据:1.《城市绿化条例》第16条
2.《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1995]383号)
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和上级审批时间)
许可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书面及电子版本材料);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企业法人代表、经济技术负责人有关证件;
4.现有人员情况分析表(职称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及身份证原件);
5.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企业资产评估文件;
6.企业人员在职证明文件(劳动合同、三险文件、人才管理机构存档编号及发票复印件);
7.企业业绩证明文件(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竣工验收单、图片);
8.施工规范及管理制度。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负责人:局受理室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有效、规范;
2.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和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园林局企业办公室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核意见和理由后,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时限:8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城市绿化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将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填写审定意见,退审核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退审核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情况一:
二级以下(含二级企业)资质
五、核发
标准:
1.留存归档的许可材料齐全、规范;
2.核发资质证书或不予许可通知书签写齐全。
本岗位负责人:城市绿化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核发,制发许可文书。
对审定通过的,按审定意见核发《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转受理人员。
对审定未通过的,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
六、送达
岗位责任部门:局受理室受理人员。
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工作程序:
对许可结果,在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工作。
情况二:
一级企业资质
五、上报
工作标准:申报材料及项目办理情况材料齐全、完整、规范、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城市绿化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上报建设部。
对审定通过的,按审定意见上报。
对审定未通过的,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时限:0.5个工作日。
六、核发
本岗位负责人:城市绿化处审核人员。
工作标准:留存归档的许可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核发。
对获得建设部批准的,核发《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转受理人员。
对未获得建设部批准的,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0.5个工作日。
七、送达
岗位责任部门:局受理室受理人员。
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工作程序:
对许可结果,在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工作。
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
许可名称: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
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0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申报书(包括项目名称、性质、占地面积、建设规模等);
2.经北京市政府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3.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或区县风景名胜主管部门意见。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局受理室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符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2.符合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要求;
3.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都必须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4.如需举行听证的,举行听证。
本岗位责任人:风景名胜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签署本项申请中止许可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受理人员将中止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中止许可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时限:7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风景名胜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将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于8日内主持召开专项业务办公会,并形成审定意见,退审核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退审核人员。
时限:8个工作日。
五、核发
工作标准:
1.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风景名胜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核发,制发许可文书。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转受理人员。
对审定未通过的,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
六、送达
岗位责任部门:局受理室受理人员。
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工作程序:
对许可结果,在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工作。
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
(合并事项)
内部征求意见项目名称:达不到绿化用地规定标准的建设工程的批准
内部征求意见项目依据:《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16条
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内部征求意见项目期限:20个工作日
内部征求意见项目程序:
一、受理
条件: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须转送如下材料:
1.提交原大、整张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或区(县)规划分局核发的《规划意见书》及附图的复印件2份。
2.新征(占)用地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原大、整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和《建设用地钉桩成果通知单》复印件1份。
(1)公园等城市绿地(含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等)内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园林主管部门批准的绿地总体规划文件及图纸复印件;
(2)危改项目须提交北京市危保办核发的危改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3)单位大院内的添建工程,以大院总用地为绿地率审核范围的,须提交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大院总体规划批复文件及图纸复印件;
(4)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或经政府组织对外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法人的建设项目,须提交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项目建设规划要求,即《规划意见书附件》及附图复印件,同时须提交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利用计划文件复印件。
3.规划用地范围内现状树木调查成果:包括树位图(古树名木须标出实际树冠投影范围)、附表(标明古树名木编号、树种、胸径、数量)及树木产权单位意见,并套绘出拟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准确位置;如用地范围内无树木,须提供区(县)园林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函)原件1份。
4.提交原大、整张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
5.图纸(蓝图)材料:以下图纸及文件需按A4规格(竖向)折叠整齐。
(1)绿地布置图2份:须反映图纸比例(1/200或1/500,建设范围较大的可用/1000)、用地范围、道路红线、绿地范围线、图例、指标及说明;周边环境、建筑层数、现状古树名木的保护方案及说明;地下室及其他地下设施范围与绿地重合部分的覆土厚度,并加盖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公章;
(2)建筑剖面图:须反映主体建筑和地下车库等设施部分,注明与绿地重合部分的覆土厚度,并加盖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公章;
(3)首层、二层及地下各层平面图。
标准:转送的材料应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局受理室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转送材料。
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并发转送人受理单。
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转送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绿地率指标满足相应规定[依据《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
2.居住区、小区方案满足人均公共绿地指标[依据《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公园设计规范》(建标[1992]384号)];
3.绿地率虽达不到规定,但已充分挖掘潜力进行规划且绿地布局合理[依据《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十六条];
4.与交通、消防等其他专业规划要求无矛盾;
5.对建设用地内现状古树名木、大树满足保护规定[依据《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城市建设中加强树木保护的紧急通知》(京政发[2001]75号)].
本岗位负责人:规划建设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1.对申报图纸材料需核实的,要进行必要的现场勘察;
2.综合申报材料,按照审核标准提出审核意见稿,签署姓名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内。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规划建设处复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依据进行复审,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将复审意见填入审核意见书复审意见栏,并签署姓名。
同意审核意见的,转审定人员。
与审核意见存在异议的,与审核人员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规划建设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依据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与审核、复审人员及时沟通情况,听取建议,将审定意见填写在审定意见栏中,并签署姓名。
符合标准的,作出审定决定,正式打印审核意见书转受理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审定,将理由填写在审定意见栏中,签署姓名,待与审核、审定人员统一意见后正式打印审核意见书,转受理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五、核发
标准:审核意见书文号及归档文号相符。
本岗位责任人:规划建设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要求进行核发。
审核完毕的,正式打印审核意见书并在审核意见书及附图上加盖公章,转受理人员。
需修改的,将修改意见书及理由转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六、转送
岗位责任部门:局受理室受理人员。
标准:及时、准确转送北京市规划委或区(县)规划分局审核结果,并在台帐上留下收件人签名。
时限:1个工作日。
附件2: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处分若干试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园林局属行政许可及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处室中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重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 追究责任按照下列方式单处或并处:
(一)责令做出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扣发奖金;
(四)责令向相对人赔礼道歉;
(五)行政告戒;
(六)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
(七)责令引咎辞职;
(八)给予纪律处分。
追究责任应当根据行政过错程序予以适用。行政过错按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的大小分为一般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一)情节轻微,给北京市园林局机关、具有行政管理处室以及管理相对人造成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二)情节严重,给北京市园林局机关、具有行政管理处室以及管理相对人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
(三)情节特别严重,给北京市园林局机关、具有行政管理处室以及管理相对人造成特别严重损害后果,影响重大的,属特别严重过错。
责任追究的适用:
(一)对于一般过错的责任人,单独或合并给予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行政处理;
(二)对于严重过错的责任人,符合《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处分若干试行规定》的,按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视情况可单独或合并给予本条第一款(三)、(四)、(六)项行政处理;
(三)对于特别严重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开除纪律处分或责令引咎辞职行政处理,或者给予行政撤职纪律处分,合并给予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行政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纪律处分,未给予行政开除纪律处分的,合并给予本条第一款第(一)、(四)、(六)项行政处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以上纪律处分,未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合并给予本条第一款第(三)、(四)、(六)项行政处分。
第五条 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擅自扩大审批范围,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明知错误,仍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受到批评,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因未尽职责,致使责任范围多次发生严重过错或者问题的。
第六条 北京市园林局带有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推行部门承诺制和政务公开制,制定便民措施,简化办事程序,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审批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执行首问负责制,不按规范的服务用语和服务礼仪接待来访群众,接听电话或对属于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或者对不属于本部门的职权或不宜本部门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转送的;
(二)不执行全日制办公的工作规定或在工作期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无正当理由正常办公的;
(三)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或做出明确答复的;
(四)符合规定条件应当给予受理或批准的申请,拒不受理、拒不批准或无正当理由延期批准的;
(五)对行政许可审批条件不实行一次性告知或擅自增加、改变审批条件的;
(六)对已经公布取消的审批项目,继续实行审批管理的;
(七)无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进行审批管理的;
(八)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处罚的;
(九)违反优质服务,损害优化发展环境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审批的;
(十一)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条 北京市园林局责任追究领导机构由局领导班子成员、纪检监察处、组织人事处、政策法规处等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责任追究领导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是否对损害行为进行调查;
(二)审议调查或审理报告;
(三)做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 北京市园林局责任追究办事机构由纪检监察处、组织人事处、政策法规处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投诉、检举和控告;
(二)调查损害行为;
(三)草拟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北京市园林局调查处理损害行为实行回避制度。责任追究领导机构成员及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与损害行为者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被追究责任的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被追究责任的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在30日内做出。
第十一条 对被追究人的处理决定,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北京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3: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行政许可实施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许可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园林局实施行政许可的全过程。
第三条 行政许可涉及到多个处室的,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制度,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 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不收费。
各行政许可责任处室及办理人员,不得向申请人及被许可人提出不正当要求,谋取利益。
第五条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以及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必须在北京市园林局网站上公开,并在办公场所上墙公示,方便申请人。
北京市园林局编印行政许可办事指南、设置电子触摸屏和设立咨询窗口、咨询电话,供申请人自由索取和随时查询、咨询,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六条 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第八条 各行政许可责任处室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须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北京市园林局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北京市园林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各行政许可责任处室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条 办理人员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办理人员应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一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及颁发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和许可证须加盖北京市园林局局章或专用章。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决定须归档,公众可以查阅,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行公示。树木伐移许可决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许可决定和达不到绿化用地规定标准的建设工程的批准的审核意见,必须在北京市园林局网站上公示。
第十三条 树木伐移被许可人,必须在树木伐移现场公示树木伐移许可的数量、地点、规格、树种,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应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
外埠进京的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企业,在京发生违法行为,北京市园林局将企业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给予企业资质的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 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各责任处室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办理人员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组织听证须符合《北京市行政许可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需组织听证的,听证应公开举行,并应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十七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各责任处室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被许可人需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各责任处室应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 各责任处室应及时核实、处理个人和组织的举报。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京市园林局或北京市政府,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许可办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北京市园林局应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园林局及许可办理人员、被许可人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4: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审批举报投诉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社会透明度,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依法执政,落实廉洁从政,改善和优化首都发展环境,依据《北京市人事系统受理举报投诉公务员案件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行为处分试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担负行政许可、审批职责的国家公务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受理的举报投诉范围为一般行政相对人、法人、社会组织和社会监督员对负有行政许可、审批职责的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在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工作作风、工作质量等方面存在下列问题提出举报和投诉:
(一)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不予受理或批准;
(二)在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人材料不齐全的情况下不一次性书面告知的;
(三)在依法规定的许可、审批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它条件或者限制,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人为设置障碍的;
(四)无正当理由违反工作时限的要求、拖延办理时间耽误工作,或超时限、超权限以及变相违法许可、审批的;
(五)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推诿、扯皮和行政不作为的;
(六)借受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之机,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或提出为行政相对人指定施工队伍等各种不正当要求的;
(七)以各种方式接受行政相对人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以及其它各种形式馈赠的;
(八)接受行政相对人宴请或参加由其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