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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土厅人行南京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财综[2004]16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2-24

施行日期:2004-12-2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

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管理,现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全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征收范围:报国务院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按国土资源部下达的缴款通知书征收;报省政府审批、使用年度计划指标的新增建设用地,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即圈内)和该规划圈内外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新增建设用地,都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在城市用地规模之外单独选址且属划拨用地范围,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自2005年1月1日起全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缴方式调整如下:

(一)全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就地缴纳、全额分级入库办法。

(二)取消目前实行的由用地单位预交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办法。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主体为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缴款。

(三)市、县人民政府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应在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收益中列支,不得直接向用地单位收取。

(四)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分成比例仍按苏财综[2001]161号文件执行,即对苏北五市(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宿迁)除30%就地缴中央金库外,省里不再集中(留给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另70%就地缴市、县金库;其余各市30%就地缴中央金库,10%就地缴省金库,60%缴市、县金库市、县入库比例由各市制定。

根据《江苏省沿江开发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规定,2003年至2007年期间,对苏中三个省辖市沿江重点开发区(即南通经济开发区、扬州经济开发区和泰州经济开发区)和苏中沿江八县(市)重点开发区(即仪征经济开发区、江都经济开发区、泰兴经济开发区、靖江经济开发区、通州经济开发区、海门经济开发区、如皋经济开发区和启东经济开发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省集中部分的50%给予返还。其他项目的减免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三、各地征收的等级与标准按《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苏财综[2003]10号)文件执行。

四、依法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深化土地用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土地供应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各地必须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财政、国土和银行部门要积极做好协调衔接工作,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入库。

附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江苏政报2004年第24期刊登)

2004年12月24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土厅人行南京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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