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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河(哈拉沁沟-小黑河)综合治理工程有关事宜的通告

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呼政发[2005]4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4-26

施行日期:2005-04-2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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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河是流经我市市区的一条较大河流,为进一步提高河道的防洪标准,确保我市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城市功能,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市政府决定对东河(北起哈拉沁沟,西南至前巧报桥)进行综合治理。为确保该项目工程如期高质完成,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河道堤防背水面两侧各100米范围内进行各种施工建设。已批准建设的项目但未动工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二、凡在东河综合治理工程建设范围内埋设的通讯、供水、供电、供暖等各种管网,管理单位必须在通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市防汛办公室提供管线位置及埋设深度等资料,如逾期不提供资料,在东河治理工程施工中发生损坏的,建设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凡在东河综合治理工程建设范围内架设的各种电杆、埋设的各种管道及坟墓等,按总体规划要求该移位的移位,该迁出的迁出,需重建的重建,以保证工程的正常施工。

四、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建设物、构筑物和林木、高秆作物等,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清除,对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对阻挠正常施工,影响工程进度的不法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如违反本通告,河道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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