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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处置闲置建设用地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陵府[2005]5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4-27

施行日期:2005-04-2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处置闲置建设用地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4月4日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处置闲置建设用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消化闲置土地,盘活存量土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999年1月1日新土地法实施前,用地单位与县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县政府已登记发证,用地单位已履行合同义务缴清地价款的,可认定其为依法批准用地,按下列情形处置:

(一)用地单位原因造成闲置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原则上核发换地权益书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如果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资金落实,愿意继续投资的,可限期开发。

第三条 2000年新修编的《陵水黎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改变为农业用地的闲置建设用地,按下列情形处置:

(一)用地单位原因闲置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政府原因闲置或政府违规批准的,核发换地权益书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用地单位原因闲置,法院查封时已满2年未动工开发和已满两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的停缓建工程用地,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照省人大《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函请有关人民法院及时解除查封。

第四条 2000年新修编的《陵水黎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建设用地的闲置建设用地,按下列情形处置:

(一)用地单位原因造成闲置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政府或政府部门原因闲置的,原则上核发换地权益书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如果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资金落实的,用地单位愿意继续投资的,可限期开发。

第五条 限期开发的闲置土地,按下列条件进行开发利用:

(一)限期动工开发的期限为6个月,并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

(二)限期开发用地单位必须自接到土地处置决定书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限期开发用地单位要与县土地部门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项目投资总额、项目动工建设日期、竣工投入使用时间和项目用地指标以及土地限期开发条件。动工至竣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项目用地指标必须符合所在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四)限期开发用地单位必须在3个月内缴交项目开发保证金。就地盘活的土地缴交的项目开发保证金为项目投资总额的10%;调整置换地块的土地缴交的项目开发保证金为项目投资总额的15%。项目开发保证金按项目建设的进度分三期退还给用地单位,第一期:用地单位完成项目投资总额30%的建设量,退还30%的项目开发保证金;第二期:用地单位完成项目投资总额60%的建设量,再退还30%的项目开发保证金;第三期:用地单位完成项目投资建设,退还余下40%的项目开发保证金。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投资建设的,项目开发保证金不给予退还,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限期开发用地单位必须按用地面积分摊所在景区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费用。

(六)限期开发用地单位所受让的土地属县政府征用集体土地的,尚没有付清完农民的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坟墓等附着物补偿款的,经县政府与用地单位协商,用地单位同意负责偿还拖欠补偿费的,方可采用限期开发方式处理。

(七)限期开发的土地,在项目建设完工前不得转让、抵押、更名、租赁等土地流转行为。

(八)由于土地闲置,限期开发用地单位范围内的土地已被乡镇、农村经济集体组织擅自发包给开发商建设高位池养虾、种植等的,经县政府与用地单位协商,用地单位同意负责出资赔偿的和自行依法解决的,方可采用限期开发方式处理。

(九)按用地单位所在景区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用地单位的项目用地需要按规划调整或置换的,用地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

(十)申请置换或调整项目用地的,不能按照用地面积置换或调整,只能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置换或调整相应的一个开发项目。

(十一)原限期开发的在建项目,没有履行项目规划报批手续的,该用地单位必须与县土地部门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项目投资总额、竣工投入使用时间。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18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

(十二)限期开发的条件,同样适用于用地单位不服县政府处置决定,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撤销县政府处置决定要求给用地单位合理期限开发建设的宗地。

(十三)处置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的可作为个案处置。

第六条 本办法由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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