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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浙土资办(2006)13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0-11

施行日期:2006-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推进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规范具体操作,省厅研究制定了《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经厅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地籍管理处。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为切实推进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和完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81号)精神,在贯彻落实《浙江省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和总结各地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一、关于宗地划分和编号

1、宗地划分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一个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铁路、公路、河流等国有或其他所有权人的土地(线状地物)分割的,原则上分别划分宗地;如线状地物狭窄、图上难以准确反映其实地状况的,也可不分别划宗,但应相应扣除其面积。

2、对飞入本村的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有土地等,以所有权界线为单位划分宗地。

3、对几个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共同所有的土地,应单独划宗,按共用宗地处理;对有争议的土地或一时难以确定权属的土地,不划入任何宗地,待争议处理之后,再行划入相应宗地或单独划宗。

4、对小于最小上图面积而作为零星地物记载的飞入地,应作为独立宗地处理,单独进行调查和注记,并绘制宗地草图,但在土地权属图上可以放大比例尺表示或以点标示。

5、宗地编号以行政村为单位,村本级宗地号在先,从“1”开始顺序编号;飞入本村的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等统一按照自北向南、自西向东的规则,在本行政村宗地顺序号后依次编号。

二、关于权属调查

6、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原则上按照《浙江省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技术规范》和《浙江省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外业调查实施细则》以及《浙江省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补充规定》的要求进行。

7、权属调查以行政村或场(农、林、牧、鱼场)为基本单位开展。

如土地更新调查中权属调查工作不到位、界址确认手续不完备的,应按要求进行补充土地权属调查和确认;

如土地更新调查中权属界线与实地不一致的,或原界址点设立不符要求或已发生变化的,应重新进行调查和指界确认。

8、对相邻宗地违约出席指界或不予签字确认的,可按照缺席指界的办法操作。即将指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指界者,如有异议,要求在15日内提出重新指界申请。逾期不申请的,则视同对确定的界线无异议。

三、关于村级土地权属图和宗地图的编制

9、村级土地权属图是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的地籍图,是对一个完整村级区域内的土地权属状况的直观描述。

村级土地权属图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是专题要素,主要包括权属要素和地类要素。权属要素包括:权属单位名称,宗地号,权属界址点和界址线,相邻权属单位名称等;地类要素主要包括:地类图斑、线状地物、零星地物等。

二是地理底图要素,主要包括各级行政界线、行政单位名称,居民点范围线、村名称,铁路、公路、河流,具有明显方位意义的地物以及大陆和海岛的海岸线、河口线等。

三是其他要素,包括:图名、图例、比例尺、指北针、坐标系、制图单位名称和日期等。

具体图示要素表示参照《浙江省1:1000 1:2000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范》中的相关要求。

10、宗地图是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图件,是在村级土地权属图基础上以突出反映各宗地状况为目的编制的权属图。

村本级宗地和飞入地分别制作宗地图,但对一个村级区域内同一所有权人的若干宗地可合并制作宗地图。宗地图图面内容与村级土地权属图基本一致,其要素编制要点是:

(1)本宗权属界线、境界线统一用0.3mm红色界线表示,非本宗权属界线用0.3mm黑色界线表示,争议地用争议界线表示;

(2)当权属界与行政界线重叠时,标绘权属界线;

(3)宗地内未发证部分可用暗化方式表示,发证部分按《浙江省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技术规范》规定的图示符号和颜色表示;

(4)根据宗地范围和出图要求,按土地更新调查比例尺出图。宗地过大或过小时,可适当调整出图比例尺;

(5)图名,对村本宗图名为“××乡(镇)××村宗地图”;对于飞入地图名为“××乡(镇)××村飞入××乡(镇)××村宗地图”,飞入地属同一乡(镇)的后一个乡(镇)名称可缺省。

四、关于土地用途和登记面积

11、以行政村为单位统计每一宗地分类面积,按要求统计到二级类;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统计基本农田面积。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可以到一级类。

12、在登记发证过程,应对土地更新(变更)调查的地类进行核实,地类图斑、界线经复核与实地一致的,可直接利用土地更新(变更)调查地类面积;如地类图斑、界线与实地不一致或发生变化的,应依据土地更新调查和变更调查的有关技术规定补充调查后计算面积。

13、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面积一般以公顷为计量单位,面积过小的可以亩表示,原则上保留2位小数。

五、关于土地登记申请

14、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及其法定代表人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提出土地登记申请;没有相应的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15、《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以宗地为单位填写;一个土地所有者拥有两宗以上土地的,按宗地分别申请。

六、关于权属审核和登记发证

16、以宗地为单位填写《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调查审核表》,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及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

17、经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将登记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当地乡、镇政府所在地、土地所在地和权利人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

18、公告无异议的,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后,对该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

19、以宗地为单位填写《集体土地所有证》,一个村级区域内同一所有权人的若干飞地分别进行申请、审核、注册登记,可以合并予以发证。

七、关于变更登记

20、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变更调查原则上结合土地变更调查进行。如地类发生变更而权属未发生变更的,原则上不作变更登记;当涉及土地所有权变更的(土地被征收等),应在权属调查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办理相应宗地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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