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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长江宜昌江段采砂的通告

发布部门:宜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宜府发(2006)3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1-02

施行日期:2006-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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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确保长江堤防、航道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湖北省长江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长江宜昌葛洲坝坝下至枝江?氵宛?市江段属禁采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采挖砂石活动。本市以外船籍的采砂船只,必须在5日内驶离禁采区;本市船籍的采砂船只,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应当停放在船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地点。

二、采砂船舶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禁采规定,擅自在长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运砂船舶在采砂地点装运非法采砂船舶所采砂石的,视同非法采砂给予处罚。

三、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沿江各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大长江禁采管理力度,强化对采砂、运砂船只的监管,落实监管人员和监管责任,依法严厉查处非法采砂行为。对在监管活动中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从严查处。

五、本通告由沿江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长江航道、海事、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06年11月3日

宜昌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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