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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仓储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安监管监二[2004]8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7-13

施行日期:2004-07-1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察)局,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

为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仓储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上海实际情况,切实做好仓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为从源头上确保仓储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货架生产单位必须向客户提供仓储货架的使用说明书,承载量等数据应在仓储设备设施上明显标注。

二、仓储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建立相关设备的技术档案,落实维修保养制度。

三、从事租赁、承租的仓储企业应符合租赁厂房和场所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

四、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督促仓储企业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日常检查要做好记录,整改措施要落实到人。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四年七月十三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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