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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强优工业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桂发[2004]2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7-22

施行日期:2004-07-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强优工业企业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4年7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强优工业企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工业兴桂战略,推动工业企业做大做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为在广西区内注册的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和纳入现行国家企业集团统计制度的以工业为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集团。

第三条 奖励条件:

(一)年产品销售收入达30亿元及以上的盈利企业。分为3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50亿元及以上、100亿元以下;100亿元及以上三个档次给予奖励。

(二)企业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四)企业领导班子廉洁团结。

第四条 奖励从2004年开始,每年进行一次。符合条件的企业只按一个档次给予奖励,每上一个档次奖励一次,且每个档次只奖一次,不重复计奖。

第五条 组织领导和成员单位职责。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强优工业企业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自治区经委、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国资委、地税局、统计局、安监局、国税局等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委,办公室成员由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自治区经委: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及表彰工作的开展、督促和协调。

(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参与表彰工作并进行监督。

(三)自治区监察厅:根据有关纪律要求和监督检查规定,负责对表彰工作全过程的监督。

(四)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工作经费和奖金的落实。

(五)自治区审计厅:负责复核企业的财务数据。

(六)自治区国资委:参与表彰工作,对自治区授权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管理监督。

(七)自治区地税局:负责审核企业税收缴纳情况。

(八)自治区统计局:协助自治区经委布置收集、整理、审核企业指标数据。

(九)自治区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情况的审核。

(十)自治区国税局:负责审核企业税收缴纳情况。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企业按属地原则申报。企业数据按国家统计局和国家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填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1、有关管理部门、市以上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的申报表。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二)每年2月,领导小组对各市布置工作。

(三)每年3月上旬,由各市政府组织经委、发展改革委、监察、财政、审计、国资管理、地税、统计、安全监督、国税等部门对本市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进行审查,3月中旬前以政府名义将初定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领导小组在收到市一级政府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后,进行复审。

(五)将复审通过的申报企业在广西日报、广西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在规定期限内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进行核实。

(六)公示期满后,领导小组将拟奖励企业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 奖励办法:

(一)年产品销售收入1OO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每户奖金100万元;

(二)年产品销售收入50亿元及以上、100亿元以下的企业,每户奖金50万元;

(三)年产品销售收入3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的企业,每户奖金30万元。

奖金用于奖励企业领导班子。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获奖企业授予"广西壮族自治区强优工业企业"荣誉牌匾。

第八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申报企业要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保证数据的真实可信,坚决杜绝虚报浮夸。如发现篡改统计数据、编造虚假数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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