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现就外资银行(包括外国银行分行、合资和独资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函、备用信用证项下禁止提前购汇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
二、允许信用证贸易进口结算项下开证申请人提前购汇,作为开证保证金。如贸易合同取消,则所购外汇结汇,以防挪作他用。
三、未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在开信用证及保函时,不得向客户收取人民币保证金。
请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银办发[2001]35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12-20
施行日期:2001-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现就外资银行(包括外国银行分行、合资和独资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函、备用信用证项下禁止提前购汇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
二、允许信用证贸易进口结算项下开证申请人提前购汇,作为开证保证金。如贸易合同取消,则所购外汇结汇,以防挪作他用。
三、未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在开信用证及保函时,不得向客户收取人民币保证金。
请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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