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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银办发[2001]35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12-20

施行日期:2001-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现就外资银行(包括外国银行分行、合资和独资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函、备用信用证项下禁止提前购汇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

二、允许信用证贸易进口结算项下开证申请人提前购汇,作为开证保证金。如贸易合同取消,则所购外汇结汇,以防挪作他用。

三、未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在开信用证及保函时,不得向客户收取人民币保证金。

请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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