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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农发行字[2001]26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12-25

施行日期:2001-12-2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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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稽核对象和内容

第三章 稽核程序

第四章 稽核责任

第五章 稽核处理

第六章 附则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稽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稽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的稽核工作,确保呆账贷款的认定及核销符合国家有关呆账核销的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总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管理办法》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制度》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拟认定及核销的呆账贷款进行稽核,是保证农发行呆账贷款的认定及核销合规合法、手续齐备,从而达到提高防范与处置信贷资产损失效率的目的。

第三条 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的稽核,是根据呆账贷款的认定原则和稽核权限的划分,按照呆账贷款的额度,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稽核”的原则。

第二章 稽核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的稽核对象,是指提交认定及核销呆账贷款的申报行。

第五条 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的稽核内容包括;

(一)稽核呆账贷款确定的合法性、合规性,是否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管理办法》规定的破产、死亡、灾害事故、停止经营及终止法人资格、法律制裁、强制执行、以资抵债、银行垫款、国务院专案特批等九种类型的认定条件。

(二)稽核呆账贷款申报行提交的申请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包括:借款人、担保人基本情况;呆账形成前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贷款发放过程;呆账形成的主要原因;财产清算及分配情况;贷款行受偿和损失情况;申报认定呆账金额;应吸取的教训,贷款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结果。

(三)稽核确认各项证明材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包括贷款发放行是否依据形成呆账的九种类型分类取证,并按要求提供各项证明材料。

(四)稽核形成呆账贷款的责任及责任追究的准确性。

(五)稽核贷款发放行本笔呆账贷款的申报是否为首次上报或属于补充短缺材料的重新申报。对不符合认定条件未被总行批准为呆账贷款的,要密切关注,防止再次申报。

(六)呆账贷款的认定是否严格按权限规定和程序逐级审核、上报,重要事项要进行复审。

(七)申请核销时,是否有总行批准的呆账贷款认定批文。

(八)稽核经批准认定及核销的呆账贷款,有关行是否进行了及时、准确的账务处理。

第三章 稽核程序

第六条 稽核部门根据主管行长签批意见及同级信贷部门提交的需要稽核的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的项目要求,组成稽核组,制定稽核实施方案,视任务缓急程度,适时安排稽核,并在实施稽核前通知被稽核单位。

第七条 稽核人员实施稽核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进入稽核现场,向被稽核单位说明本次稽核的目的、内容、要求以及需要其配合的事项。被稽核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稽核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听取呆账贷款申报行与本次稽核内容有关的汇报,并索取与稽核有关的各种材料。

(三)查阅、核实根据稽核内容确定的各种材料、相关证明文件及有关单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必要时要深入企业及有关部门查证申报的内容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并做好记录。

(四)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核实,查明原因,明确性质,分清责任,确保事实清楚,数据无误,证据确凿。确实无法核实的,应及时向派出行稽核部门报告。

(五)对已核实的问题分类整理、汇总,认真填写稽核工作底稿,由稽核组长和被稽核单位分别签字、盖章。

第八条 稽核组向稽核部门提交稽核报告前,应就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征求被稽核部门的意见。对被稽核单位提出的不同意见,稽核组要做进一步审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对稽核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对意见不一致的,要将被稽核单位意见与稽核报告一井报送派出行稽核部门。

第九条 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稽核报告的内容。

(一)本次稽核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

(二)呆账贷款认定项目及借款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形成呆账贷款的主要原因及呆账贷款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四)财产清算分配和贷款行受偿和损失情况。

(五)形成呆账贷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结果。

(六)稽核评价。主要评价呆账贷款的认定是否符合认定条件,所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形成呆账贷款的责任是否分清和处理,以及应吸取的查验教训。

(七)稽核意见及建议。

第十条 稽核组提交的稽核报告,经稽核部门审核并报主管行长审示后,交由信贷资产保全领导小组,作为审查、认定呆账贷款的依据。

第十一条 稽核项目完成后,应将稽核过程中形成的稽核文书及原始资料,证明材料等整理建档,妥善保管。

第四章 稽核责任

第十二条 对拟认定呆账贷款的稽核,要分级进行。二级分行稽核部门负责对所辖县支行(部)呆账贷款认定的稽核,并写出稽核报告;省级分行稽核部门负责对每户 200万元以上(含)呆账贷款认定的稽核。没有设立二级分行的,由省级分行稽核部门负责稽核。对拟核销的呆账贷款的稽核,由省级分行稽核部门负责。对每户 200万元以下的呆账贷款核销要形成稽核意见;每户2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下呆账贷款核销不再进行稽核;1000万元以上(含)的大额呆账贷款核销要形成专题稽核报告。

第十三条 稽核人员必须遵守呆账贷款核销保密制度,有关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的稽核情况不得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披露,以保证贷款行继续追收已核销的贷款及应收利息。

第十四条 被稽核行要积极配合稽核工作,为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的稽核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不得借故拖延、篡改和伪造资料。

第十五条 稽核组要如实反映稽核情况,做到客观公正、事实清楚、认定准确,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派出行报告。对稽核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出具虚假报告、泄露秘密,情节严重的,一经查实,由派出行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稽核处理

第十六条 稽核发现被稽核单位在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过程中程序不规范、上报材料不齐全的,应退回申报行;对工作不负责任、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稽核部门应提出处理意见上报行领导并草拟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经主管行长签发后,发送被稽核单位执行。涉及经济处罚的,应当随文发送稽核处罚通知书。

第十七条 被稽核单位对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15日内,向上一级稽核部门申请复审,超过规定期限,视同对处理决定的认可。上级行稽核部门应在接到复审申请后30日内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意见通知被稽核单位和原稽核行。复审期间,原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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