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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利用国外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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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5-22

施行日期:2006-05-22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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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国外贷款管理工作的规定和办法及《嘉峪关市国外贷款管理委员会章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的贷(赠)款项目。

需要财政部门提供配套资金的国外赠款和援助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外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及国外投资银行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

国外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是指利用和准备利用国外贷款的地方项目和省上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多市(州)区联合项目。

第四条 国外贷款是我国政府的主权外债,贷款资金的借入与使用以国家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的信誉为基础,贷款管理以效益、资金、财务、债务管理为中心,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借、用、还”相统一。

第五条 国外贷款机构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机构、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及国外投资银行等。

转贷银行是指从事国外贷款转贷业务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项目单位是指具体执行和实施贷款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办公室或企业法人。

第二章 贷款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嘉峪关市国外贷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贷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全市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并在市财政局设“嘉峪关市外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贷办”),具体负责市外贷委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外贷委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合作、高效运作、统一对外”的原则,健全和完善政府外债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提出全市利用国外贷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总量平衡和优化结构的目标、政策;编制全市利用国外贷款的年度计划、规模、投向,建立利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库,确定备选项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做好贷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和申报。

市财政局是市政府对外债权债务的代表,归口管理全市利用国外贷款工作,代表市政府对外进行贷款项目的磋商、谈判及签署有关协议,以资金、财务、债务管理为主线,重点把握贷款投向,做好转贷安排、债务落实、风险分析、配套资金落实等方面的工作,参与贷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和申请由其组织的贷款项目,筹措配套资金,落实贷款还款责任和项目的前期准备、组织、协调、实施等工作。

第三章 转贷管理

第八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管理,按照贷款项目性质和收益划分为公益性项目、基础性项目和竞争性项目。

公益性项目、基础性项目由省财政厅转贷给市政府(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管理和执行的实际需要直接转贷给项目单位。

竞争性项目由财政部通过转贷银行转贷,由项目单位按相关程序自行申报。

第九条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按照还款责任分为三类,转贷类别由市财政局确定。

(一)一类项目,是指市财政局经审查同意作为借款人直接承担贷款偿还责任的项目,或者由转贷银行、省财政厅转贷给市财政局后,再由市财政局自行转贷的项目。

(二)二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并经市财政局审查同意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其债务由项目单位推荐并得到市财政局认可的转贷银行转贷给项目单位。市财政局根据有关市级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提供的反担保承诺,向省财政厅提供还款担保。项目经贷款国政府批准后,转贷银行与项目单位签署转贷协议,并向市财政局备案。

(三)三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其债务由项目单位选定的转贷银行独立评估,直接转贷给项目单位。市财政局不为此类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贷款担保。

第十条 市财政统借统还或担保的贷款项目坚持“谁用款、谁还款、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市财政局或市级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对借款单位尤其是企业法人采取严格的担保与反担保措施,通过书面保证、抵押、质押、履约保证金、财政预算担保等方式,落实项目债务责任,强化债务偿还管理。同时,要加强对借贷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并对提供反担保的机构进行监督,督促其履行反担保合同。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要编制本行业利用国外贷款的年度计划,做好贷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在申报项目时,要分别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 项目贷款申请函;

(二) 省、市发改委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三)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如贷款机构有特殊要求,应同时提供中英文文本);

(四) 环境评价报告(如贷款机构有特殊要求,应同时提供中英文文本);

(五) 确定利用国外贷款建设项目的有关会议纪要;

(六) 相关部门提供配套资金的承诺或资信证明;

(七) 相关承诺、担保和反担保文件;

(八) 财政部门或中介机构对项目的评估报告;

(九) 债务人主体是否落实,项目类型和转贷银行是否明确的情况说明;

(十) 其他支持性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外贷办对各主管部门申报的国外贷款项目,实行财务与债务风险评估制度。对申报的国外贷款项目,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业主)的财务和信用状况、项目的配套资金、债务落实和偿债能力进行评估。市财政局、市外贷办对评估结果认可后,由市财政局商市发改委提出意见,提交市外贷委会议审查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省上有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多市(州)联合项目,如贷款项目需由市财政局承担或担保的,市主管部门必须经市外贷委研究同意后方可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 已申请的贷款项目被纳入国家贷款规划后,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通知市主管部门进行有关后续项目的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经市外贷委同意的一、二类贷款项目统一由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申报,未经市财政局审查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提前与外方进行项目磋商和谈判,不得提交与项目有关的任何文件和材料。

第五章 前期准备

第十七条 贷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必须符合规定程序。项目准备前期要完成有关事项的报批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利用外资方案、项目环境评价报告、市场调查等。项目单位要在市发改委的指导帮助下,制定贷款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或方案。

第十八条 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由市各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完成。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筹措国内配套资金,提出具体资金来源、融资的渠道和计划,提供有效的资金承诺证明。

第二十条 财政承贷或担保的市内接待、谈判工作由市外贷办统一组织,并由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签署项目备忘录、谈判纪要、有关协议和文件。未经市外贷委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就项目的重大事项发表意见,不得向贷款机构或其项目官员提供有关文件、数据和资料。

第六章 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签署的转贷协议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积极采取措施,确保项目如期完成。项目实施后的当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项目单位必须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分别报送上半年和上年度项目进度报告、贷款情况统计报表和相关财务报表。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中的有关活动,包括招标采购、资料收集、档案管理、提款报账、资金管理、技术援助、人员培训、项目监测和编制报告等,要按照国家、省、市财政部门和相关贷款机构的规定及要求进行。

第二十三条 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年度投资计划,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主管部门共同审核上报和下达。贷款项目的年度询价采购和自行采购计划清单、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和培训计划等需经市财政局审查确认。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负责贷款项目的具体实施。项目实施中需要修改对外贷款协议内容的,包括贷款使用方案的调整、项目内容的变更、项目实施方案的变化等,由市财政局上报省财政厅,通过省财政厅上报财政部正式对外提出并进行协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出或作出承诺。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要对市利用国外贷(赠)款项目的运行质量以及运营情况建立绩效评价体系,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资金有效使用和债务按时偿还。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内部审核和控制制度。要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或委托投资评审机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财务、资金支付、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随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及时纠正。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外贷委和省财政厅报告,并根据情况采取暂停提款报账、贷(赠)款资金支付、收回提款签字权、要求退回已支付资金等惩罚性措施,督促问题尽快解决。

第二十八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市财政局应及时向市政府和省财政厅汇报,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核实工作,调查属实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被审计单位、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通报,并及时向领导机关和有关方面提交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贷款协议中所规定的范围与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贷款和改变资金用途。

第三十一条 贷款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价和总结,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报送竣工决算。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要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随时对项目效益情况进行了解、跟踪和预测分析。

第三十三条 利用国外贷款建成的项目,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经营权转让或所有权结构的调整,包括与外商合资、合作、股票海外上市等。对在建项目或已完工但贷款债务没有还清的项目,在进行经营权转让或所有权调整前,必须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查并转报财政部批准。

第七章 债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债务人应严格遵守与市财政局或转贷银行签定的转贷协议,提前做好贷款项目还本付息的资金需求、预测和准备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各主管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按照贷款类别,各自按上年年末国外贷款债务余额5%??10%的比例建立还贷准备金,保证按期足额偿还借用国外贷款的本金、利息、承诺费、手续费等。对于没有建立还贷准备金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将暂停新贷(赠)款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三十六条 还贷准备金由财政部门归口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三十七条 由主管部门承担和担保的债务,到期不能偿还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归还贷款的追偿意见,由市外贷委研究同意后,予以追偿。对于拖欠债务的主管部门,在未还清欠款或作出市财政局可接受的偿还承诺前,市财政局将暂停新上贷(赠)款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局应根据本地区宏观经济管理和决策的要求及国外贷款债务管理的需要,确定债务监测指标,建立政府外债的宏观动态管理监控体系和预警体系,加强外债的跟踪与监测,保证政府外债的按时偿还。

第三十九条 凡借用国外贷款,且贷款债务尚未偿清的项目单位,在决定并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资产重组、经营权转让、企业改制、兼并和破产之前,必须通过市财政局向市政府、省财政厅和财政部汇报有关情况,并就贷款债务偿还安排达成协议,由财政部门出具相应的审核意见。

第四十条 相关部门在处理和审批借用国外贷款单位的资产重组、经营权转让、企业改制、兼并、破产等涉及债权债务调整问题的业务时,应书面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在未明确落实相关国外贷款债务偿还责任之前,相关部门不应批准有关申请。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外贷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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