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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涉外税收政策执法检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新国税外字[1996]3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9-19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从今年开始,在全疆范围内建立涉外税收政策执法检查制度。

涉外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直接关系到国家的主权利益和新形势下能否给外商投资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纳税环境。

各地、州、市涉外税收主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涉外税收执法检查是一项长期工作。各地、州、市涉外税收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对照《涉外税收执法检查提纲》及国家的有关政策坚持自检自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或纠正。如属政策分歧,要尽快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协调。

2、各地、州、市要在近期内普遍进行一次自检自查,区国税局计划于今年第四季度在全疆范围内进行抽查。

3、现印发《涉外税收政策执法检查提纲》一份,请对照执行;如认为“提纲”

内容有增、删、添、补的应及时上报区国税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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