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随州市曾都区、广水市违规开展税务代理损害国家和纳税人利益等问题的通报〉的通知》(国税发[2004]5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总局文件精神,继续规范税务代理秩序,严格划分税务代理和税收执法界限,进一步依法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六月四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国税稽(2004)4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6-04
施行日期:2004-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随州市曾都区、广水市违规开展税务代理损害国家和纳税人利益等问题的通报〉的通知》(国税发[2004]5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总局文件精神,继续规范税务代理秩序,严格划分税务代理和税收执法界限,进一步依法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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