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转发给你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比照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请一并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冀财税[2005]6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7-04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转发给你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比照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请一并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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